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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服刑后被判无罪 申请国家赔偿因“过时”被驳回


来源:长江网-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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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到1961年间,黄陂女士夏花(化名)涉嫌骗取他人人民币100元、粮票47斤、布票15尺,1961年被原黄陂县法院因犯诈骗罪判刑5年。1986年,黄陂县法院又作出判决,对其宣告无罪。记者近日

1960年到1961年间,黄陂女士夏花(化名)涉嫌骗取他人人民币100元、粮票47斤、布票15尺,1961年被原黄陂县法院因犯诈骗罪判刑5年。1986年,黄陂县法院又作出判决,对其宣告无罪。记者近日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夏花无法据此申请国家赔偿,其申请被驳回。

原标题:53年前因诈骗获刑28年前被宣告无罪申请国家赔偿因“过时”被驳回

折腾了半个多世纪的诈骗案

1960年6月,夏花考取武汉铁路局某业余文工团,在该团工作期间被除名。1960年9月至1961年2月,夏花无正式工作,在此期间,她冒充武汉至北京列车广播员身份,以招收工人、代买点心、结拜姐妹等理由,先后骗得他人人民币110元、粮票47斤、布票15尺等物。1961年5月,年轻的夏花被原黄陂县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为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964年11月,该院裁定改判其为有期徒刑4年,1965年1月夏花刑满释放。

20多年后的1986年4月17日,此案又出现新的情况,原黄陂县法院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夏花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但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此前的刑事裁定,对夏花宣告无罪。也就是说,法院这次判决否定了此前两次的判决,夏花白白被关了4年。

夏花最近向黄陂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因其案件年代久远,而国家赔偿法1995年才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黄陂区法院决定对其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夏花不服该决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判刑造成其招录为正式工人的资格被取消,工龄少算10年,造成了工资损失;且当时正值花季少女,该判决对她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失。要求依照国家赔偿法,赔偿工资收入损失38万、少算10年工龄退休金2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该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之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夏花请求黄陂区法院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什么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法律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君昨告诉记者,这是一种法治的基本原则,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一般通行的原则有两个: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其次,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许多国家同时还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的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的“有利追溯”原则。在我国民法当中,有利追溯的原则体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与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在我国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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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卓]

标签:国家赔偿 诈骗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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