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同工同酬需更多判例撑腰
同事一月拿几千元,没签劳动合同的他仅拿几百元,近日,朱先生提出同工同酬诉求,获劳动部门支持,单位因此起诉他。最终,法院判令单位补给他10年38万余元差额工资。(7月2日《大河报》) 同工同酬,常常是说
同事一月拿几千元,没签劳动合同的他仅拿几百元,近日,朱先生提出同工同酬诉求,获劳动部门支持,单位因此起诉他。最终,法院判令单位补给他10年38万余元差额工资。(7月2日《大河报》)
同工同酬,常常是说着容易做着难。捧着同样的饭碗吃着不同的饭,面对同工不同命的待遇,在强势的用工单位面前却不得不忍气吞声,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反倒是像朱先生这样,敢于和单位叫板,又顺利得到法律支持,获得合理赔偿的案例,实在是少之又少。
7 月1日起,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同工不同酬再次引发公众热议。事实上,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就明文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后来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因为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很多地方压根无视这一要求。特别是,大量“临时工”多存在于一些机关单位和国企,囿于编制受限、囿于切身利益——国企工资总额控制下,在总工资一定的情况下,推进同工同酬,势必会影响正式员工的工资,如果只提高劳务派遣工人的工资,用工成本又势必会增加,这些大型企业往往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缺乏规范用工的自觉。
此次新劳动合同法,直指劳务派遣泛滥,限制使用劳务派遣,但同工同酬能否照进现实,仍需相关细则配套,作出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比如,新劳动合同法中,虽然对“临时性”做出“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的明确界定,但“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等表述还是会给企业随意用工留下钻空子的空间。精准界定“同工”,真正让同工同酬的规定硬起来,大量“临时工”才可能像朱先生那样幸运,能够维权成功。
事实上,面对新法的规定,坊间担心,为了不增加用工成本,企业会有一轮辞退劳务派遣工的热潮。此时,让“临时工”们在“饭碗”和“权益”的考量下去主动维权,对于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并不现实。目前最好的办法是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企业同工不同酬行为,真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不能仅仅是立法了事,让同工同酬看上去很美,却依旧遥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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