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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概况及软硬投资环境


来源:第九届中博会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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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概况 湖北,位于中国中部,长江中游,地理位置承东启西、接南纳北、通江达海,具有得天独厚的战略地位。湖北下辖12个省辖市、1个自治州、38个市辖区、24个县级市(其中3个直管市)、38个县、2个自

湖北省投资软环境

第一章近期较受关注的外资政策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原则和涉及的主要内容:

1、坚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制造业领域,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服务业领域,《目录》在全面落实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积极稳妥扩大开放,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同时,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条目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

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了相关鼓励类条目。对中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3、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针对中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

4、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配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此次修订,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而是单列中西部优势产业目录。

5、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二、税收政策

(一)主要税种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胞)在中国适用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环节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等。进出口货物按海关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企业所得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2、增值税: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等税率为13%)。

3、营业税: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建筑、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共设3档税率,从最低3%(如交通运输费)到最高20%(如娱乐业)。

4、印花税:在中国境内进行购销、加工、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以及产权转移票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最低为万分之零点五,最高为千分之一。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薄(不包括计载资金的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5、进出口关税:我国关税经过多次下调,2006年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为9.9%,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将继续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进一步降低鲜草莓等44个税目的进口关税。调整后,2007年我国关税总水平将由9.9%降低至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5%。除对几项重要资源性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外,中国对其他商品出口不征收出口关税。

6、消费税: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烟、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共设11个税目14档税率,从最低税率3%至最高税率45%。消费税采取从量定额征收和从价定率征收两种办法。

7、契税: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予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交换。契税税率为3%-5%。

8、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所拥有的房屋产权须交纳城市房地产税。计算方法为,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年税率为1.2%;或者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9、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和使用的车辆、船舶,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载重汽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依其载重或净吨位数量计税,其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依车辆数量计税。

10、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采取累进制计算,共分9级,最低为5%,最高为45%。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劳务所得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对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007年3月16日,中国人大通过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统一将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25%。

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在此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1、税率:新税法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

2、税收优惠:新税法采取了以下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劳动服务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四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3、纳税人和纳税义务: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4、收入:新税法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对“不征税收入”也作了明确规定,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新税法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规定为“免税收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

5、扣除: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主要包括:工资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广告费支出等,另外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作了统一规范。

6、特别纳税调整:相比过去,有以下区别:一是明确了关联企业可以共同研发无形资产并进行成本分摊。二是明确引入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协议。三是首次在实体法中把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从外资企业扩展到内资企业。四是明确了关联企业须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五是引入了针对避税地避税和资本弱化避税问题的反避税条款,为今后制定受控外国公司法奠定了基础。

上述反避税制度的引入和完善,使得反避税工作由外资企业扩展到全部企业,由单纯的转让定价管理扩展到包含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地避税在内的全面的反避税管理体系。

7、征收管理:为统一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新税法还延长了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间,更加有利于纳税人。

三、劳动政策

(一)人员招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自行进行人员招聘。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多种渠道招聘人才,例如委托当地劳动部门确认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通过各类人才交流会直接招聘;在各类新闻媒介上刊播人才招聘广告(启事)等。如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并办理就业证等有关手续。

(二)职工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并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资指导线等,由董事会确定或通过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时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中国政府现行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部门审批,可实行非标准工作时间,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保险及福利: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费应按照国家规定列支。职工个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除上述社会保险外,另有住房基金、职工教育培训、津贴补贴、法定休假等福利待遇。

(五)劳动合同法

新制定的《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涉及职工在劳动就业方面诸多根本利益的法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劳动合同法》在规范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利等方面有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1、国家机关招用劳动者也应签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外的劳动者,只要有用工行为,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招用除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本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等,这些单位有用工行为,也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决定重大事项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的内容应当具备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之日、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满一年不订立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应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二章湖北省加大改革开放力度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为充分发挥我省的区位优势和交通物流优势,进一步加快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就加强“大通关”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大通关”是服务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强“大通关”建设,就是要通过优化配置口岸资源,运用现代管理、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对单证流、资金流、货物流、信息流进行整合,使之合理、规范、畅通,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为企业提供最好的物流服务。通过20多年的建设,我省已初步形成了以武汉为中心,以宜昌、黄石为两翼,沿长江展开的铁、水、公、空、信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口岸体系。加快“大通关”建设,充分发挥我省承东启西、接南连北的区位优势和交通优势,建立现代口岸物流体系,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是当前面临的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 “大通关”是改善和优化我省投资环境的必然要求。口岸是对外交往的窗口,反映一个地方的形象。随着我省利用外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口岸环境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高度关注。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否方便地运进来,生产的商品能否快捷地运出去,成为外商投资决策所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把加快“大通关”建设、改善口岸环境作为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三) “大通关”建设的目标。要围绕服务全省对外开放工作的大局,努力打造湖北省“水、铁、公、空、信”大通关、大枢纽、大物流、大口岸体系。全力推动武汉新港、武汉铁路口岸、武汉综合保税区、武汉天河机场航空物流园、湖北电子口岸通关信息平台等重点项目建设。研究发展武汉保税物流产业的具体措施和对策,加快资源整合步伐,推进“区港联动”和“区区联动”,促进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沌口出口加工区和阳逻港水运口岸、天河机场航空口岸的联动发展、合作共赢,实现我省保税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发挥武汉深水航道优势,培育和发展“江海直达”航线,稳定、加密、做强“江海直达”航班,提高我省港口运输的竞争力和辐射力。在巩固和发展武汉—洋山—欧美无缝对接远洋航线的基础上,推动武汉—东南亚近洋航线的开辟。推进开通我省国际航空货运航线,培育我省国际航空物流产业,打造临空经济新的增长点。加快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口岸监管条件,建立完善的口岸综合服务体系,服务湖北,辐射中部,形成以长江为主轴、干支直达、水、陆、空、铁、公联运配套的现代口岸运输服务网络。加强协作配合,简化通关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水路运输48小时到上海,铁路运输24小时到深圳;进出口集装箱一般货物提发货时间达到沿海口岸通关水平)。对企业在通关时间上有特殊要求的进出口货物,要特事特办,尽量予以满足。

(四)加强协作配合。口岸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要求,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对查验模式、管理方式、监管体制、运行机制、作业流程等进行积极的改革和创新,千方百计提高通关效率。

(五)简化查验流程。查验部门要认真研究不同行业对快速通关的不同要求,根据不同地域、产业门类和企业资信等情况,本着守法便利的原则,制定更加科学的查验流程。加强风险分析,提高查验工作信息化应用水平,创建“选得准、查得好”的新型查验机制。

(六)创新通关模式。武汉海关要积极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推广使用“提前报关”、“担保验放”、“网上支付”、“电子账册”以及“集中接单、集中审单、多点放行”等便捷通关措施,扩大运用“直通式转关”、“绿色通道”等试点企业的范围,搞好分类通关改革,实现无纸化通关,进一步提高通关速度。

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进一步完善、推广“提前报检,提前报关,实货放行”的通关模式。各类物流企业要主动搞好协作配合,通过单证流的前置受(处)理,缩短实物流在港(场)时间,加快物流速度。

(七)加强区域合作。省口岸办要认真落实与上海口岸办所签订的区域口岸合作协议,尽早与广东、香港达成陆路口岸协作意向。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海峡西岸”等地区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跨区域通关合作,实现区域良性互动,千方百计提高通关效率。

(八)优化检验检疫工作方式。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强化源头管理,扩大推行合格评定范围,将把关环节前推后移,减轻口岸放行压力。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通报通签”,做到异地报检、异地签证出证,方便企业进出。建立健全检验检疫预警机制,做好出口企业风险预警通告工作,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能,减轻企业负担,适应外贸大进大出的要求。

(九)提高服务质量。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海事及港口、机场、车站等部门要全面落实承诺服务、优质服务的各项措施,实行24小时无假日通关预约工作制度。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在杨泗港、阳逻港、武汉机场等重点口岸试行“5+2”工作制,为企业提供全天候通关服务。对各单位试行“5+2”工作制所增加的费用,省及武汉市财政要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改进核销方式。外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延伸出口核销业务窗口,设立外汇受理点,开展远程服务。针对不同企业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特色服务”核销方式。对业务量大的企业实行“报盘核销”,信誉良好的企业实行“集中核销”,偏远的企业实行“定点核销”。积极试行贸易进口付汇电子化核销,以中国电子口岸的进出口报关单底帐取代纸质报关单进行核销。加强与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及时提供企业出口收汇核销信息。

(十一)加快退税速度。省国税局要加强政策宣传,优化退税服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审核审批,及时办理出口退税。要进一步加强退税计划管理,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外贸出口形势,预测每年的出口退税总量,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争取退税指标。国税、财政、海关、银行、外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构建便捷的退税协作机制,保证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十二)加强航运管理。长江海事局要加强我省沿江口岸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港口安全保障和有效监管的能力,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通航安全。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船舶“一卡通”,提高船舶进出港签证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三)深化边防勤务改革。湖北边防总队要在武汉航空口岸实行大型旅游团队网上预申报,加快通关速度。在正常情况下检查一名旅客应在45秒内完成。遇有手续不符等问题,除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外,最迟应在30分钟内作出处理决定.

(十四)加快湖北电子口岸建设。湖北电子口岸建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6〕36号)要求,坚持统一认证、统一标准、统一品牌,实行共建、共管、共享。涉及“大通关”业务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湖北电子口岸的建设。

(十五)实现口岸信息共享。实现口岸信息共享。开通湖北电子口岸门户网站,开发电子口岸基本框架和基础数据交换系统、关港联网监管系统、江海联运系统、空港监管信息系统。湖北电子口岸信息平台要保持与查验单位、税务、外管、金融、港口、机场、车站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畅通,为企业提供信息查询、业务咨询、单证处理等优质快捷的服务和网上订仓、提箱、运输、仓储等“一条龙”服务。实现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台商投资区和湖北武汉保税物流园区(B型)等重点区域之间的联网互通。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部门要加强联网协作,开发、试行报关报检联网核查等项目。

(十六)扩大电子通关试点。要逐步采取电子签章代替纸面盖章,实现口岸通关电子放行。加快单证电子化开发和应用,推进水运进口提货单和出口十联单电子化应用。开发应用船舶电子申报系统。

(十七)推进加工贸易电子账册联网管理。按照以企业为主体、政府适当资助、鼓励先进、带动全局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加工贸易电子账册联网管理试点工作,逐步使所有有需求、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都实行电子账册联网管理。

(十八)加大对电子口岸建设的投入。湖北电子口岸建设初期重点项目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补助解决,电子口岸实体平台建设经费由省政府与海关总署按照6∶4的比例共同出资建设。

(十九)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武汉、黄石、荆州、宜昌港一类水运口岸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码头泊位和港区集装箱堆场、仓储等改扩建的力度,提升口岸机械化作业水平。完善口岸联检设施及围网、卡口、电子监控等配套设施,提高口岸外贸进出口货物的通过能力。

(二十)加大对“大通关”建设的支持力度。省政府及口岸所在地政府要加大对口岸基础设施、查验配套设施改扩建及新开一类口岸配套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口岸现代化作业水平。口岸基础设施,包括港口(场、站)集装箱堆场、仓库改扩建、机械化设备更新换代等,由省及口岸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包括口岸现场联检办公设施建设、维修及围网、卡口、电子监控设备更新换代,由省及口岸所在地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新开一类口岸查验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按4∶6的比例投资建设。

加快湖北电子口岸建设,根据口岸“大通关”发展需求,开发更多符合湖北实际的口岸物流应用项目。将电子口岸通关信息平台建设、开发、运行维护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电子口岸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电子口岸通关信息平台作用。

省及口岸所在地的交通、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在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重新分类的同时,尽快研究制定进出港口口岸道路的外贸集装箱运输车辆在规费征收、通行费方面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运输成本,提高港口效能,增强港口竞争力。

(二十一)公开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收费标准。口岸通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修正)》的规定执行,收费部门必须持有省物价部门统一制发的《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报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已经由市场形成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执行。对进出境集装箱(货物)熏蒸消毒收费,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国家未定标准的,由省物价部门根据熏蒸服务的成本商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从低原则另行核定收费标准。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部门对进出口集装箱实行“一次开箱、一次查验”制度,避免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二十二)规范经营行为。口岸管理部门要建立企业诚信系统和信誉评估体系,对进出口企业实行风险管理,根据不同企业的资信等级,采取不同的通关管理方式,鼓励守法经营,引导企业规范进出口行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监督自律制、责任追究制和激励机制。

(二十三)优化服务市场。要加强对船代、货代、理货等中介服务企业的管理,提高中介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船代、货代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建立行业投诉举报制度和违规查处制度,依法清理和查处非法船代、货代。制定船代、货代行业服务规范,培育诚信品牌企业,形成良好的中介市场。

(二十四)加强市场监督。商务、交通、公安、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和货代协会要开展行业整顿,对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损害客户合法利益的货代企业,给予严厉处罚;对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货代企业,实行委托问责制,加强责任追究。

(二十五)切实加强领导。省口岸工作领导小组是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大通关”建设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口岸建设的发展战略,提出“大通关”建设的政策和措施;研究解决“大通关”建设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部门和社会力量形成口岸和“大通关”建设的合力,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口岸和“大通关”建设目标。

(二十六)健全办事机构。省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省政府负责全省口岸日常协调、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同时也是省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通报全省“大通关”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口岸各相关单位的工作情况;调查研究“大通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对策和建议;负责省政府和领导小组决策落实的检查、督办工作,保证口岸和“大通关”建设顺利推进。

(二十七)突出重点,完善工作机制。由省及武汉市政府口岸办公室牵头,有关口岸和口岸查验单位参加,成立武汉口岸查验部门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在武汉口岸的查验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

(二十八)建立会议制度。省口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大通关”建设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协调;建立健全口岸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协调解决“大通关”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健全口岸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大通关”建设日常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2007年3月,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为了抓住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及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带来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强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提高吸收外来资金的质量和水平,对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充分认识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性。当前,世界经济呈现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趋势,新一轮国际资本向中国内地转移、沿海资本和产业向中西部转移态势明显,为湖北引进外来资金和加快经济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发展先机,牢固树立“大招商促进大发展”的观念,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努力营造大招商的社会氛围,形成大招商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全省“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需求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我省经济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坚持引进外资和引进内资相结合,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相结合,扩大引资规模与提高引资质量相结合,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与突出企业主体作用相结合。积极引导内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使外来资金成为发展和壮大这些产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坚决杜绝引进“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项目,更加注重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三)明确招商引资的重点目标区域。在引进外资方面,“巩固港台、发展日韩、开拓欧美”;在引进内资方面,突出“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海峡西岸”,重点抓住广东外资企业和浙江民营经济向内地转移的机遇。各地要根据本地需要,瞄准招商引资重点目标区域,跟踪相关产业和项目,搞好项目对接,持之以恒,锲而不舍地做好工作。

(四)重点引进战略投资者。要依据本地产业发展需要,选准目标客户,有效运用招商资源,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重点是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境内外跨国公司以及省外大企业、大集团。要充分利用我省区位、人才、资源、交通等优势,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动其设立地区总部、在华分支机构及相关的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要充分利用园区开发条件和环境优势,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设立制造中心和生产加工基地。

(五)优化招商引资区域布局。要充分发挥武汉市的龙头作用。结合武汉市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引进跨国公司及国际国内龙头企业,引进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不断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形成中西部地区的外资密集区;要充分发挥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省级开发区的载体作用。各地要支持开发区根据本地优势和各自特色培育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避免产业雷同,力争形成一批外资密集、内外资结合、带动力强的开放型经济增长板块;要充分发挥各县(市、区)的重要作用。各县(市、区)要按照内外资并举的原则,合理制订招商引资战略规划,着重引进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具有地方特色的项目,借助产业转移推动县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六)以大型经贸活动为依托,构筑招商引资平台。精心策划和组织招商引资重大活动,以大活动促大发展。省商务厅负责“香港•湖北周”等国(境)外举办的大型经贸活动,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等全国性、区域性大型综合商贸展会;武汉市政府和省文化厅负责“中国中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省经协办负责“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并隔年度交替在浙江省和广东省举办较大规模的招商引资活动,由省政府驻沪办和驻深办配合;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华侨华人专业人士创业发展洽谈会”;省台办和武汉市政府共同负责“湖北•武汉台湾周”;省旅游局负责“华中旅游博览会”;省贸促会负责“湖北省日韩经贸推介会”;武汉市政府负责“中国国际机电产品博览会”。以上活动为全省重大招商活动,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鼓励各地各行业开展专业性、经常性、小规模的招商活动。在组织和参与招商引资活动中,必须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发挥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积极探索市场化、国际化的运作方式,降低招商成本,提高招商效率。

(七)建立全省统一的招商引资信息平台。由省商务厅、经协办牵头,各地、省直各部门积极配合,建立我省统一的招商网站,宣传我省吸收外来资金的发展战略,介绍各行业的发展规划、投资环境及优惠政策,推介招商引资项目。搞好“三库建设”,即全省外来投资客商信息库、招商项目库和外来投资企业库。逐步探索和运用招商项目撮合配对系统、远程视频在线洽谈系统等现代先进引资手段。

(八)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招商网络。加强与海内外投资促进机构、经贸合作服务机构、华侨华人团体、国内外商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广泛联系。有计划、有步骤地邀请上述机构访鄂,充分利用其渠道举办好在当地开展的综合性或专业性招商活动,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在京、沪、穗等大城市,以省政府驻当地的办事处为依托,设立招商引资联络处,结识客商,推介项目。

(九)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将招商引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省招商引资工作会议,总结成绩,推广经验,部署工作。从利用外来资金的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关联度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体系,试行绩效评估,完善和规范奖励办法。

(十)创新招商项目生成机制。各级商务和发改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吸收中介组织、企业和各类专家参加,从我省工业化、农业产业化以及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出发,结合中长期发展规划,筛选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带动面大、关联性强的项目进行招商。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及时更新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近期要从我省产业结构的现状出发,注重策划一批处于技术高端的大项目以及与我省优势产业相关的延伸配套项目。

(十一)创新各种资金相互融通的机制。不断拓宽引资渠道,鼓励外来资本以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及技术改造升级,实现国资、外资以及民资的融通。鼓励并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通过国(境)外上市融资,实现国内产业资本与国际金融资本的融合。鼓励具有活力的中小企业积极引进国(境)外投资基金,实现国内小资产与国际大资本的融合。鼓励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采取BOT(建设、运营、转让)、PPP(公共、民营、伙伴)、BT(建设、转让)等新型融资方式吸收外来资金。积极稳妥地使用国外优惠贷款。

(十二)创新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了解和掌握重大招商项目的洽谈、签约、审批、建设情况,实行重点跟踪、重点服务、重点督查。建立重大在谈项目汇报制度。各地每季度要将在谈外资项目汇总报省商务厅,在谈内资项目汇总报省经协办。建立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省政府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及项目单位召开项目协调会,对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的有关服务、配套条件的落实,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推进。建立重大项目用地协商会议制度。省政府每季度召集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农业厅、经协办等相关部门,围绕重大项目用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在严格用地程序的同时,确保重大项目顺利落户。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不定期召开由省直有关部门、金融部门、企业参加的联席会议,搭建银企合作的平台。通过跟踪服务与督办,切实提高项目履约率、到资率、开工投产率。

(十三)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将事业心强、有开拓和奉献精神、熟悉经济、了解政策、精通外语的干部,选配到招商引资工作第一线。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人员的培训工作,积极选派年轻干部到外省招商引资的先进地区挂职锻炼,不断提高招商引资队伍的综合素质。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运用专门的招商公司,进行招商引资工作。

(十四)创造有利于招商引资的体制环境。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协作”的工作体系。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战略规划、产业导向、政策支持、协调服务以及环境改善上。企业和项目单位是招商引资工作的主体,政府的责任在于引导与服务,决不能越俎代庖。招商促进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桥梁和枢纽作用;要积极探索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为招商引资提供优质服务。

(十五)创造有吸引力的政策环境。围绕降低投资者创业成本和营运成本,完善招商引资政策促进体系。凡是符合国家规定并已出台的政策,要切实落实到位;凡是外省行之有效的好做法,都可以学习借鉴。同时要积极探索,围绕项目前期工作以及项目技术开发和创新,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十六)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强化依法行政和主动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过错追究制等各项制度;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重点加强“窗口行业”的形象建设。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高透明度。要积极学习借鉴其他省份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作法和经验,其他省份已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其他省份已下放的审批权限要坚决下放,不能下放的要尽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国家政策规定的审批项目,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推行后置审批、并联审批、限时审批。

(十七)创造良好的快速通关环境。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6〕63号),加快电子快速通关建设,加快保税物流园区建设,实现水路运输48小时抵上海,公路、铁路运输24小时抵深圳;进出口集装箱一般贸易货物提发货水路运输24小时内完成,铁路运输15小时内完成,航空运输10小时内完成,公路运输8小时内完成。要加强快速通关的监管体制建设,创新模式,简化流程,降低成本,强化合作。

(十八)塑造创新、诚信、开放、开明的招商引资新形象。各级政府要善于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本地发展优势及特点,鼓励海内外客商来鄂投资兴业。要善于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在国(境)内外充分宣传湖北改革开放成果,介绍湖北良好的投资环境,推介湖北重大引资项目,对招商引资的成功案例和先进典型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认真对待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和意见建议,依法及时调处投诉案件和纠纷,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改善全省投资软环境

2004年6月湖北省委省政府再次作出进一步改善全省投资软环境的决定,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增强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把改善投资软环境作为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紧紧围绕实施体制创新工程、行政提速工程、信用湖北工程、优质服务工程,坚持用硬措施改善软环境,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工作机制,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明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投资软环境建设要重点抓好如下工作: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全面清理现有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现有行政许可设定依据和实施主体。二是加大审批方式改革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推行后置审批、并联审批、限时审批。三是进一步清理省政府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进一步改善法制环境。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契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一是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立、改、废”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二是积极探索新的执法方式和执法手段。三是强化执法监督。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立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指导思想,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外,政府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开。让所有在鄂投资者和经营者公平地充分享有信息资源。

(四)深化财政四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从根本上破除部门利益。

(五)着力建设信用制度体系。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制定我省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办法,使信用体系建设有章可循。建立我省企业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合同欺诈等行为,集中处理一批信用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六)着力营造促进发展的政策环境。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前提下,新出台一批吸引外来投资者的政策措施。制定湖北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积极扩大吸引外资规模。研究和制定鼓励跨国公司和外商投资研发机构在鄂投资或设立地区总部的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外资并购我省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意见。研究制定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的办法。对各类所有制企业要实行一视同仁政策,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七)加大外商投诉案件的协调处理和督查力度。建立健全全省外商投诉网络和督办机制,组建省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外商投诉协调领导小组。尽快成立省外商投诉中心。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外商投诉中心。

(八)大力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在坚持开展市场专项整治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改善市场环境的长效监管机制。

(九)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改善投资软环境中的作用。对全省现有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进行认真整顿规范,创办一批适合各类投资者需要的服务机构。

(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的要求,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从体制上、机制上、制度上逐步解决政府管理中存在的“越位”、“缺位”、“错位”以及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十一)加强对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省改善投资软环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制定改善投资软环境的总体要求和年度工作目标,明确相应责任,定期研究、协调、检查、推进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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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卓]

标签:湖北 环境 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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