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蔡甸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3号)

武汉蔡甸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3号)

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75号)要求,现就我区有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及加强疫情防控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限制清单范围。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开放堂食类餐饮、书店、美容店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场所。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卫健部门制定的本行业复工复产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指南,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所有经营场所对人员实行“扫码+测温”进入,做好日常消毒消杀,控制顾客数量,保持顾客适当间距。加强经营场所通风换气,尽量选择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发现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顾客要及时劝阻,不予接待,并第一时间报告属地社区(村)。

二、各街乡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区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区卫健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培训,加强复工复产复市市场主体事前指导和事中事后实地随机抽查监管,发现市场主体防控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请所有市民继续坚持不串门、不聚会、不打牌、不聚餐(含家庭聚餐),“非必要不外出”。继续抓好小区(村垸)封控,严格落实身份必问、体温必测、信息必录、口罩必戴。

四、各单位(含复工复产企业)食堂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分时错峰分餐规定,一律不得提供酒水。

五、加强社会监督,发现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行为,可向“69812345”热线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蔡甸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