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129:实惨!起诉离婚失败 女子被丈夫旧情人上门追债

凰家视角NO.129:实惨!起诉离婚失败 女子被丈夫旧情人上门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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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邹扬扬

人们常说:父债子偿,夫债妻偿!那如果丈夫出轨家外有家,妻子申请离婚不成还冤枉背上官司,被丈夫情人追债……这样的债务又该不该还呢?

事件回顾

林某与丈夫赵某结婚多年,夫妻感情一般,后来更是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

起因是赵某婚内出轨,林某发现之后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赵某向法院表示自己会痛改前非,与情人胡某断绝往来,最终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不同意林某的离婚请求。

而赵某见这婚离不成了,没过多久便又开始我行我素,过起了家外有家的生活。

虽然离婚失败,但林某与赵某的夫妻关系早就名存实亡,两人生活中也形同陌路。可是最近一张法院传票再次将两人扯到了一起。

原来赵某与情人胡某在同居期间,一起经营了一家保洁公司,期间两人的钱都是共用的。因为公司生意并不理想,赵某和胡某经常因为钱的事情吵得不可开交,今年年初两人彻底闹掰分手。

两个月前,胡某向法院递交诉状,称赵某和她在一起时曾多次跟自己借钱,累计已有3万余元,并出示了借条。现在胡某急需要用钱,但赵某拒不认账,于是她便将林某和赵某夫妻俩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偿还欠款。

那么,林某需要承当部分还款责任吗?丈夫欠情人的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认为:

从事件描述来看,赵某向胡某的借款是用于经营生意,而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是婚姻生活中必要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在本案中,林某没有偿还义务。

丈夫欠情人的债务,除非是用作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妻子没有偿还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则需举证证明债务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推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实。

既然该部分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夫妻共同出借,林某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简单来说,如果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不管债权人的身份如何,事先对该债务并不知情也没有事后追认,而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林某可以在诉讼中答辩,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未在借条签字也不同意共同承担该笔债务。

须提请注意,共债共签,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之一。

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法院对债权人要求未签欠条的一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倾向于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