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通商银行10宗违法遭罚360万元 违规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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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通商银行10宗违法遭罚360万元 违规发放贷款

原标题:宁波通商银行10宗违法遭罚360万元 违规发放贷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50号、51号、52号)显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通商银行”)存在未落实监管意见、关联交易未按监管要求进行审批、员工行为管控薄弱、违规发放项目贷款、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和期货市场、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来源不合规、通过不正当方式吸收存款并导致流动性指标失真、虚增存贷款和变相提高三农融资成本等10宗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宁波通商银行合计罚款人民币360万元,并责令该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甘骏对宁波通商银行通过不正当方式吸收存款并导致流动性指标失真等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陈晖对宁波通商银行关联交易未按监管要求进行审批和违规发放项目贷款问题负有直接经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宁波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宁波通商银行成立于2012年4月16日,是国内首家由外资银行成功重组改制的城市商业银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2.2亿元。宁波通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港”,601018.SH),持股比例为20.0%;第二大股东为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7.0%%;第三大股东为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百隆东方”,601339.SH),持股比例为9.4%。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