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138:心塞!丈夫意外去世后 竟冒出一个儿子争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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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邹扬扬

一场车祸,让埋藏在两个家庭背后的秘密浮出水面。一边是刚刚丧夫、悲痛不已的遗孀,一边是来历不明、身份成谜的母子。因为遗产纠纷双方你争我夺、寸步不让,最终的结果将何去何从呢?

事件回顾

刘女士和丈夫秦先生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子女。两个月前,秦先生遭遇车祸意外去世,留下某市市中心两套房产。由于秦先生出事前未立遗嘱,死后财产依法将由继承人法定继承。本以为顺其自然的事情,却横生枝节。

就在秦先生葬礼结束后的第三天,一位姓李的女子带着孩子找上门来,宣称自己的儿子阳阳是秦先生的亲儿子,并且要求继承部分遗产。

据李女士所说,她和秦先生多年前就认识了,虽然当时男方已有家室,但两人还是产生了感情。当李女士被查出怀孕时,多年无子的秦先生就希望她能把孩子生下来。

阳阳出生后,深得秦先生疼爱。秦先生也曾向其兄弟姐妹提及阳阳为其亲生儿子,并出资赞助阳阳的生活费。

刘女士得知丈夫竟然和别的女人生下了儿子,现在又要来与自己争夺遗产,内心不禁悲痛万分,她不希望阳阳能够继承遗产,还认为阳阳是不道德的产物,是私生子,不应继承。那么,阳阳作为秦先生的非婚生子,到底有没有权利要求分割遗产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认为:

阳阳作为秦先生的非婚生子,有权利要求分割财产,但是李姓女子是没有相关的继承权利的。

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在继承份额上,也不会比婚生子女少。

本案中,如果刘女士需要核实阳阳的非婚生子身份,或阳阳主张其享有继承权,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涉及到亲子鉴定的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