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139:租客自杀 出租屋成“凶宅” 房东索赔30余万

凰家说法NO.139:租客自杀 出租屋成“凶宅” 房东索赔30余万

凤凰网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经济、刑事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网湖北特邀律师为你解答难题。该栏目还将会为你评析热点新闻话题,解读经典精彩案例,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邹扬扬

不管是买房、卖房,还是租房,很多人都有一套自己的讲究,比如“犯忌讳”的房子肯定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在中国人的认知里,“凶宅”是非常不吉利的。可要是自己的房子租出去,结果却发生了租客死亡事件,房子成了“凶宅”,房东该怎么办呢?

事件回顾

潘女士在某市中心有一套空置的房屋一直用来出租,3年前,潘女士通过中介将该房屋出租给徐某及其丈夫,租金交付方式为“押一付三”。结果两人入住还不到三个月,徐某的丈夫就因为事业、生活中的各种不顺,在出租屋内自缢身亡。

得知徐女士的丈夫自杀之后,潘女士赶紧向中介打听自己的房子是否会贬值。对此中介机构表示,出现这种非自然死亡的情况,很可能会导致房屋价格贬损,一般会比周围的房屋少30%左右。

好好的房子瞬间变成“凶宅”,一时又无法出租,就算想卖出去也肯定卖不了想要的价钱。几番无奈之下,潘女士只能联系徐某,希望对方能够赔偿自己的损失。而徐某在接到电话之后,表示这地方是个伤心地,自己的丈夫人都没了,她现在什么也不想管,只想离开这里再也不回来。

眼看协商无果,潘女士便将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房屋贬值损失等各项费用30余万元。那么,潘女士能否如愿拿到这笔钱呢?她的诉求合法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认为:

潘女士的主张较难得到法院支持,其中房屋贬值损失可能会得到较低比例的支持;而因房屋贬值主张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在其丈夫的自杀死亡事件中存在过错。但房屋的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而法院确认损失会结合实际并参考当地房屋价格、案涉合同租金等因素,会酌定房屋贬值损失以及房屋环境清洁、重新装饰费用。

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所以本律师倾向于认为,法院可能只能适用公平分担原则,在徐某丈夫的遗产范围内,要求徐某支付部分的房屋贬值损失。

综上,此类房屋的确存在难以出租或出卖情形,潘某自行居住亦不可避免存在心理障碍,房屋存在价值贬损。涉案房屋确因案外人死亡事件对房价产生的一定的影响。但是因为此类案件的精神损失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只有部分的房屋贬值损失会得到支持。

若本案中不是徐某的丈夫自杀,而是存在因为徐某未经潘女士的允许,将房屋擅自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的自杀事件导致房屋贬值;在类似的司法案例中,若房东起诉违法转租的二房东,司法实践中审理差异较大,有的地方法院支持了房屋贬值损失,有的法院不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