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南通分行2宗违法遭罚 贷款用途管控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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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南通分行2宗违法遭罚 贷款用途管控不到位

原标题:交通银行南通分行2宗违法遭罚 贷款用途管控不到位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9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南通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通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员工行为管控不力;贷款用途管控不到位,被罚款50万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日期是2021年1月22日,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同日公布的通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显示,朱莹煜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员工行为管控不力负管理责任,被罚款5万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2021年1月22日,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交通银行南通分行2宗违法遭罚 贷款用途管控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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