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157:女子车祸去世 养父母想拿6成赔偿!女婿:他们要给亲儿子

凰家视角NO.157:女子车祸去世 养父母想拿6成赔偿!女婿:他们要给亲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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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一个美满的家庭因交通事故而破碎,仅留下父亲和3岁的女儿相依为命。可岳父岳母却又因赔偿金的问题,将孩子的父亲告上了法庭……

事件回顾

去年9月,叶先生的妻子在带着孩子出门散步时遭遇车祸抢救无效死亡,3岁的女儿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后,最终康复。交警认定肇事司机全责,经协商,对方表示可以赔偿158万。但让叶先生没想到的是,赔偿谈下来没多久,他的岳父岳母就找上门来,扬言要分走60%的赔偿金,甚至要到法院起诉他。

两位老人主张死亡赔偿款应该根据死者和近亲属关系的远近以及生活紧密程度来分割,他们作为父母和女儿一起生活了20多年,而叶先生夫妻俩才共同生活了3年,他们理应享有女儿死亡赔偿金的60%。

据了解,叶先生的妻子出生后,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很小的时候就被亲生父母送走,几经辗转后被现在的养父母收养。

在叶先生看来,岳父岳母从小把孩子养这么大确实辛苦,但自己的女儿这么小就没了妈妈,已经很可怜,以后的吃穿用度也都要钱。岳父岳母一下子要拿走一大半赔偿金,他实在接受不了。叶先生还表示,岳父岳母的做法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肯定是要钱给自己的(亲生)儿子、媳妇、孙女用的。

那么,叶先生岳父岳母要分割60%赔偿金的主张,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叶先生岳父岳母的要求不合理。叶先生的妻子与孩子发生车祸,妻子抢救无效死亡,3岁的女儿则住院治疗近一个月。该事故交警认定肇事司机全责。

司机表示可以赔偿158万。该158万赔偿金包含了叶先生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如有)、残疾赔偿金(如有)、残疾辅助器具费(如有);叶先生妻子的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

该158万款项扣除对叶先生孩子的赔偿及叶先生妻子实际的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后,才是相关方给付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补偿费用,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原则上可参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叶先生岳父岳母与叶先生、叶先生女儿是因车祸身亡的叶先生妻子的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养父母与配偶、子女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及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基本相当,可以平均分割。如果叶先生岳父岳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则为被扶养人,还可以要求分割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叶先生岳父岳母要分割158万赔偿款的60%,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