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农商银行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进行股权质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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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农商银行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进行股权质押管理

原标题:福建莆田农商银行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进行股权质押管理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莆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莆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莆田农商银行”)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股权质押管理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保监会莆田监管分局2021年2月23日决定对其罚款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公开信息显示,福建莆田农商银行第一大股东为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为27.37%;第二大股东为莆田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67%;第三大股东为莆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全文:

福建莆田农商银行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进行股权质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