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169:员工在微信群调侃领导被开除 真的冤枉吗?

凰家说法NO.169:员工在微信群调侃领导被开除 真的冤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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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职场沟通交流,微信是绝对少不了的。公司同事之间为了方便联系,往往会建立各种各样的微信群、私聊群,有的群里还时常会听到员工对领导的调侃吐槽。但有的人就因为几句“吐槽”,被公司开除了……

事件回顾

刘女士是上海某公司的员工,部门同事们私下组了一个微信群,因不满领导长期安排加班,刘女士和同事们在群里调侃起领导的私生活。聊天过程中,刘女士发布了诸如“网点全部倒闭吧”“彩旗飘飘”“平时没看到他这么抠吗”之类的言语。

不料,一名群成员将聊天内容转发给了其他同事,继而传到了领导那儿。被调侃的领导在公司大会上当众宣读了聊天记录,引发员工热议。不久后,公司以散布谣言、捏造事实、恶意攻击、投诉或举报他人,损害公司或他人声誉,情节恶劣为由开除了刘女士。

刘女士表示,微信群中关于公司中员工与领导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聊天话题不是她提起的,她只是顺便搭了一下话。且该聊天仅仅是闲聊,群成员仅有十几人,传播范围有限。后因微信群聊天记录被泄露,被提及的领导开会公开了这件事情,并当场宣读聊天记录,是领导处理方式不当导致事态扩大化。

刘女士认为,即使自己语言上存在不当之处,也并未扰乱公司秩序,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开除自己不合法,应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

那么,刘女士在同事群里调侃领导是否属于不当言论?公司以此开除刘女士的做法是否合规合法呢?被开除后,刘女士提出的索赔要求合理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刘女士在微信群中参与涉及其他同事隐私话题的讨论确有不当,但公司以此开除刘女士的做法不合法,刘女士提出的索赔要求合理。

微信群成员仅有十几人,传播范围有限。微信群中涉及其他同事隐私的聊天话题不是刘女士提起的,其参与讨论虽确有不当,但事态随后扩大化,并非因刘女士传播所致。

刘女士的行为不足以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开除刘女士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系违法解除,应向刘女士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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