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188:女职工刚怀孕就被辞退?公司:你学历造假

凰家说法NO.188:女职工刚怀孕就被辞退?公司:你学历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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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在明知王小姐怀孕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被开除的王小姐,能获得赔偿金吗?

事件回顾

王小姐于2017年12月13日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王小姐在人力资源部从事培训主管工作。

2018年6月30日,公司因业务需要,改由第三方公司与王小姐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7月1日,第三方公司与王小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2日止,岗位为高级培训主管。

2018年8月王小姐怀孕,并将此事告知了公司其所在部门直属领导。然而,仅过去一个月,王小姐就收到新公司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因是:入职时提交的学历证书信息涉嫌伪造。次日,王小姐签收了该通知书

经查,王小姐毕业于某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历水平为专科。但其在入职时提交的简历中显示学历为“本科”,且学校与实际不符。同时,王小姐还向公司提交了虚假的四年制本科毕业证书。

2018年11月13日,王小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

1、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

2、继续履行2018年7月1日签署的《劳动合同》

3、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则公司支付赔偿金10万余元

那么,在明知王小姐怀孕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被开除的王小姐,能获得赔偿金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王小姐不能获得赔偿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劳动者的学历情况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报酬标准、合同期限等的考量因素,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作出说明。

本案中,王小姐在入职某物业公司时隐瞒自身真实学历水平,提交虚假学历证书,后王小姐与第三方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新公司判断是否与王小姐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不仅包含王小姐的个人工作表现情况,更是基于王小姐在入职时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

学历水平确系用人单位判断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者职位及工资水平等多个方面的重要依据,且劳动者提交虚假学历证书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确属欺诈,故王小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因劳动者存在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王小姐虽时处孕期,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