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210:男子因为“吃太多”被自助餐厅拉黑 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凰家视角NO.210:男子因为“吃太多”被自助餐厅拉黑 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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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吃自助餐的时候,你是不是也幻想过要是自己是个大胃王就好了?近日一则男子因太能吃被自助餐厅拉黑的消息引发热议……

事件回顾

近日,康先生来到位于长沙市的某海鲜烧烤自助餐厅吃饭时,遭到了店方的明确拒绝,理由是康先生“吃太多”,店铺会赔本。这样的遭遇让康先生十分气愤,“我明明是正常消费,吃的也只是比其他人多一点,凭什么不让我正常吃?这是侮辱我的人格!”

康先生说自己是一名美食主播,他已经不是第一次来这家自助餐厅了。第一次去这家餐厅的时候,就因为选猪脚的事情双方便闹了不愉快。就在康先生挑猪脚时,店内的工作人员制止了他,认为他这样挑拣之后,其他顾客就没法吃了。

在工作人员提醒之后,康先生把一盆猪脚直接端上桌,并且全部吃完,整份猪脚大概有三斤多。第三次光顾此店,康先生带上了自己的朋友,两人吃了七八斤的虾(带壳重量),把台面上的虾都吃光了。

第四次去消费,康先生把桌上的羊肉串全拿走后,工作人员直接对康先生表示“下次别来了”。之后,康先生团购消费券再次进店,遭到了商家拒绝。

那么,在这件事情上是商家玩不起还是顾客太过分,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本案中,如果康先生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犯罪倾向等严重影响其他客人的可能性或违反了民族风俗习惯时,商家出于对其他客人的安全或者民族习惯考虑,可以拒绝此类客人消费。

但是如果客人是普通人员,商家只是出于个人的喜好而拒绝客人消费,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商家的行为并不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因此不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我国现行的法律,仅对部分关系到居民基本生活的合同主体设置了强制缔约义务。对于普通的交易主体,比如饭店、酒店,是没有设立限制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