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江云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新修改的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
新政一出,不少正在休产假的宝妈纷纷咨询,武汉市卫健委给出了回复。
市民付女士家住蔡甸,她表示:“已生育,产假在11月26日之前未休完,是否可以延长休假?”付女士告诉记者,她的产假本该到12月中旬结束,目前她对于新政的实施非常关心,“宝宝现在还比较小,如果能延长休假时间,那么就能多陪他一段时间了。”付女士介绍,在她加入的孕妈群里,大家对这个问题都十分关注。
付女士还表示,她在一家私企上班,她咨询了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对方表示还未接到通知,“如果可以享受新政,私企不予执行怎么办?”付女士问。
对此,武汉市卫健委回复称: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1年11月26日还在休产假妇女,按新政策执行。私企公司不予以执行可以向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十堰市卫健委也回复市民:
新修改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则上从11月26日起执行。对于正在休产假的对象,按新政策休满158天。更多问题,可咨询十堰市卫健委人口政策科,电话:8651807。
休产假耽不耽误发工资?
女职工休产假的工资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提供的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平均工资一般与生育者本人的原工资标准有差异。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还有不少女性职工担心,哺乳会占用一些工作时间,会不会被扣工资?近日,国家卫健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计划要求,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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