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界定难 市民咨询:探亲假到底能休吗?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界定难 市民咨询:探亲假到底能休吗?

原标题:“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界定难

市民咨询:探亲假到底能休吗?

武汉晚报讯(记者孙笑天 实习生杨豆豆)近日,网友李先生想休探亲假,单位却以不符合相关要求拒绝。他在武汉城市留言板留言咨询,探亲假的一些限制条件该如何理解,到底该如何休探亲假。

李先生是湖北潜江人,目前在武汉一家单位工作。他介绍,父母都在潜江市生活,他平日难得回家与父母团聚。今年,他准备向单位申请休探亲假,却没有得到批准。

李先生说,根据探亲假相关规定,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在规定实施细则中有解释,“‘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他所在单位认为,他的父母户籍地都在湖北省内,有条件利用休息日回家过夜,所以不能享受探亲假。

而李先生则认为,他满足休假条件:一是不与父母生活在同一地,二是没有利用休息日和节假日在家过夜或与父母团聚半个白天。

记者注意到,在城市留言板上,还有不少网友提出与李先生相同的疑问。江岸区一位网友就提出,探亲假出台于1981年,而如今交通手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往1000公里的路程,坐火车可能要24个小时,而现在坐高铁只需要4个小时。“当下该如何界定‘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针对网友对探亲假的咨询,市人社局回复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用人单位就探亲假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可申请本单位工会组织进行调解,也可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相关工作人员解释,探亲假是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假期,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已经与这个时代不符。探亲假出台时,工时制度为单休,法定节假日也较少,年休假也没有相应的制度完善,导致一些职工难与家人相聚。另外,随着交通运输水平的提高,导致相关条件是否符合难以界定,而目前人社部也没有对探亲假相关条件有新的解释。“一般此类问题,我们建议员工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或申请劳动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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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第3588号建议和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271号(社会管理类280号)提案也都关注到了探亲假的问题,2018年和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官网分别做了答复。

答复中提到,198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对职工探亲假作出了规定。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职工统招统配的条件下,探亲假政策的实施,较好地满足了职工与亲人团聚的愿望,受到了广大职工和群众的拥护,对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职工探亲待遇有关规定的部分内容与实际已有不相适应之处。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企业、非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吸纳的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逐年提高,而在这些市场主体中就业的人员没有纳入享受探亲待遇的范围,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职工比例不高,且出现了不同所有制、不同非公单位等用人单位之间福利待遇的不公平。二是我国的工时制度由原来的每周工作6天休1天调整为工作5天休2天,在公休日延长、交通运输快速便捷的情况下,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标准难以认定。三是法定节假日由原来的7天增至11天,并通过调休每年形成5个左右3-7天小长假。同时,职工还可以按规定享受5天、10天、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再加上公休日,职工每年可享有的休息休假天数约占全年的三分之一,基本能够满足职工旅游出行、探望亲属等需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示,下一步,将研究修订职工探亲假制度,并在进一步统筹研究完善各类职工假期制度时,依职责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