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贪污、受贿获刑!湖北这家银行为追债拼了……

干部贪污、受贿获刑!湖北这家银行为追债拼了……

2021年3月19日,湖北省石首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石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原副大队长、二级警长徐某某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 ,目前正接受石首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日前,记者了解到, 徐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被 判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徐某某,男,原系石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副大队长,住湖北省石首市。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石首农商行为追债拼了!

事情还要从2011年说起。这年3月,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原石首市农村信用联社,下称“石首农商行”)与石首市公安局共同商定,为清收石首市农商行的违规贷款,查处该行涉贷犯罪案件,由石首市公安局派专人负责处理石首市农商行向公安机关移交的报送材料。

为了鼓励违规贷款成功清收,石首农商行承诺以追回贷款本金的15%、贷款利息的30%作为提成,给市公安局进行奖励。

彼时担任石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副大队长的徐某,被指定为该项工作的专门负责人,专门负责石首农商行违规贷款清收及涉贷犯罪案件工作。

网页截图

侵吞支付给单位的

22.8万奖金用于个人支出

据了解,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石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下简称“经侦大队”)副大队长期间,为清收违规贷款,查处涉贷犯罪案件,2011年3月,石首市农村商业银行(原石首市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石首市农商行”)与石首市公安局商定,由市公安局派人专门负责处理石首市农商行向公安机关移交的报送材料;对公安机关追回的贷款本金按15%、贷款利息按30%提成给市公安局作为奖励。

被告人徐某某被石首市公安局指定为专门负责人,在参与石首市农商行清收违规贷款及查处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为给个人解决“费用”,利用负责统计清收贷款本息、结算办案奖励的职务便利,在石首市农商行有关人员同意后,采取向本单位隐瞒实际清收回的贷款本息数额的办法,将本应给经侦大队的奖金留放在石首市农商行账上,先后11次用假开支发票在石首市农商行报账,侵吞了石首市农商行本应支付给市经侦大队的奖金人民币22.857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收他人所送现金17万

同时,徐某某非法收受他人的现金等。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侦办经济犯罪案件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宋某等5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7.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加油储值卡。

具体情况

2011年1月,徐某某替宋某、徐某1追回被骗的人民币50万元后,收受宋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2010年10月至2013年12月,徐某某在侦办“赵永忠、李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期间,收受李某所送人民币4.6万元,并替其向石首市农商行领导打招呼减、免利息;2013年6月至7月,徐某某在侦办“李文斌涉嫌合同诈骗案”期间,先后6次共收受被骗人徐某2所送人民币3.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储值卡;收受李文斌的儿子李某4所送人民币2万元;2017年1月,徐某某在初查石首市城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线索期间,收受石首市城林商贸有限公司股东黄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石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

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对被告人徐某某退缴的赃款40157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