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270:老夫少妻要离婚 男方要钱:我年纪大了不好再找!

凰家说法NO.270:老夫少妻要离婚 男方要钱:我年纪大了不好再找!

凤凰网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经济、刑事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网湖北特邀律师为你解答难题。该栏目还将会为你评析热点新闻话题,解读经典精彩案例,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赵清华

结婚14年,相差近20岁的老夫少妻婚姻破裂……男方扬言如果离婚,就会将对方砍死,又说自己年纪大了不好再找,要女方赔偿,女方应该赔偿吗?近日,一则新闻引发网友热议,事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事件回顾

近日,江西宜春,袁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离婚案。男子王某比女子张某大近20岁,二人结婚14年,期间双方无任何共同语言,且感情不和。

近日,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男方得知情况后却扬言如果离婚,就会将对方砍死,二人矛盾难以调和。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反复调解,男方提出,自己年纪大难以再次成家,需要女方给予一笔补偿费。

最终,双方一致达成了离婚的调解协议,女方向男方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那么,这笔钱女方该给吗?法律中,关于夫妻离婚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因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女子张某因与男子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语言,且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如果张某对离婚不存在过错,则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王某生活不困难或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女子张某亦不用给予适当帮助或给予王某补偿。若女子张某和男子王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愿意给予王某一定经济补偿,该行为属于双方合意,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的定义,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在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赔偿或补偿或帮助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