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293:男子起诉前女友索还15万恋爱支出被驳回 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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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

1月13日,广西平南一男子起诉前女友索还15万恋爱支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事件回顾

余良(化名)诉称,在两人谈恋爱期间,他为了缔结婚约,赠送了米媛(化名)15万余元。分手后要求其返还15万余元。

米媛辩称,恋爱期间双方互有转账往来。余良转给她的款项大部分属于节假日时的赠与,还有部分余良扇了她耳光后,取悦她求和好的转账

法院审理认为,2019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余良部分转账备注“老婆开心”“老婆的精神损失费”“宝贝,对不起”等内容,在不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特意赠与等附义务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赠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余良的诉讼请求。

那么,一般情侣分手后,哪些钱能要回来?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一般情侣分手后,对于恋爱期间给付的钱财,根据不同的性质,可以分为借款、赠与等类型,对于一方赠与给另一方的钱财,如果不是附条件的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完成,则不能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钱财,如果赠与行为附解除条件,在解除条件成就时,赠与人可以要求解除赠与,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的转账行为。如果双方对于给付的钱财明确约定为借贷,那么一方向另一方所借的钱财,需要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予以偿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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