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305:男子婚前全款买了三套房 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得6成?法院这样判!

凰家说法NO.305:男子婚前全款买了三套房 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得6成?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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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王先生婚前全款买了三套房,婚后加上了妻子名字,后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离婚,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产,这合理吗?法院是如何判的?

事件回顾

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男方婚前买了三套房,婚后均加上配偶名,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产;男方不工作在家带女儿,女方一心扑在工作上,管女儿较少,离婚时两人都想要孩子抚养权……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说,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两人对离婚这件事件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2020年下半年,该案开庭审理。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那么,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了配偶名,离婚时就能平分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并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王先生婚前全款所购的3套房产自加上乔女士的名字即变更登记之日起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并不能当然的认为应各占一半,若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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