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314:员工不转朋友圈被罚1万并开除?“强制转发”是否涉嫌侵权违法?

凰家视角NO.314:员工不转朋友圈被罚1万并开除?“强制转发”是否涉嫌侵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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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工作和生活的分界线到底在哪?这是很多职场人心中的疑问。工作和生活应该“距离产生美”,但公司要求你把工作带到生活中时,你会如何反应?有员工表示,不转发公司广告至朋友圈,后果就是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事件回顾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因员工不转发公司广告至朋友圈被罚1万并开除的案例,引发关注。

据了解,陈某于2013年11月16日到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7年6月,该妇产医院开展院内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要求全体员工每日推广信息,并对信息转发量进行考核,未达标者按照200元/人进行扣发薪酬。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医院共计扣除陈某10000元。

2021年8月30日,某妇产医院向陈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陈某未在朋友圈转发推送相应链接、不遵守公司文件规定、未完成交办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后陈某申请仲裁,请求该妇产医院支付其克扣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由妇产医院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少发工资。双方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妇产医院补发陈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09.6元。妇产医院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妇产医院制定的微信链接推广活动,因涉及劳动者报酬和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医院扣除员工报酬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公司“强制转发”是否涉嫌侵权违法?用人单位有权干涉员工的朋友圈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微信朋友圈是劳动者个人分享生活的平台,有权自主决定分享内容,用人单位不能强制要求劳动者在朋友圈每日转发公司的推广信息,用人单位不应混淆工作和员工私人生活界限,也不应通过规章制度强制干涉员工的私域自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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