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314:景区私自拍摄游客照片再卖给本人?这个钱掏不掏?

凰家说法NO.314:景区私自拍摄游客照片再卖给本人?这个钱掏不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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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拍摄游客照片进行售卖的行为,究竟算不算侵权?如果游客在未经告知的情况下被景区拍了照片,就一定能认定侵权,要求赔偿吗?

事件回顾

有网友反映,自己和朋友到武汉野生动物王国游玩时,在园区内看到“凭票送钥匙扣免费领照片”摊位。经询问确认后,摊位人员表示可在游玩结束后免费领取钥匙扣及照片。

随后该网友在照片领取处发现自己孩子的放大版照片,并被工作人员告知:“钥匙扣照片太小,可花费30元购买大照片。”该网友拒绝并质疑其私自处理打印照片进行售卖。

对此,动物园工作人员回应:该项目为第三方机构运营,当时已将照片销毁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罚及批评教育,事后园方已向该游客回电致歉。

不少网友认为,景区商家的做法属于侵权行为;但也有部分网友认为,这就是营销套路,不算违法。

其实,景区里的拍照项目并非个例,现在基本上全国大部分景区都设置了拍照项目,类似这位游客的遭遇,不少网友也表示,在很多其他景点也踩了类似的坑。

那么,拍摄游客照片进行售卖的行为,究竟算不算侵权?如果游客在未经告知的情况下被景区拍了照片,就一定能认定侵权,要求赔偿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否则,肖像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景区未经游客同意,拍摄游客照片并进行售卖的行为已经侵犯游客的肖像权,游客有权请求景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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