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317:男子起诉离婚 妻子拿出“保婚”协议:先赔我75万!

凰家说法NO.317:男子起诉离婚 妻子拿出“保婚”协议:先赔我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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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呢?

事件回顾

阿美和阿军(均为化名)结婚多年,在婚姻期间,双方的感情因家庭琐事摩擦而逐渐恶化,阿军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

阿军和阿美经过一番协商后决定不再提离婚,且两人为了确保协商成果“落地”,还签订了涉及离婚限制内容的“保婚”协议,约定若阿美不存在第三者或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阿军提出离婚,则阿军要向阿美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

谁知协议签订后不到半年,阿军又到法院来起诉离婚,阿美开庭时当即表示同意离婚,两人就解除婚姻关系当庭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双方调解离婚后,阿美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军按协议向其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

对此,阿军辩称双方签订协议后,因阿美存在第三者和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所以阿美才是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但阿军未能举证证实阿美存在上述情形。阿军还辩称该约定属于为离婚设置障碍,其目的是使阿军不敢离婚、不能离婚或使阿军必须付出沉重代价才能离婚,应属于无效约定。

那么,这张“保婚协议”有效吗?阿军要不要赔这笔钱?法律怎么说?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我国婚姻法和民法典均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本案中阿军和阿美签订的“保婚协议”是以巨额补偿款来限制阿军的离婚自由,违反法律有关婚姻自由的规定,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该约定无效。那么无效的约定,自始无效,阿军也不需要支付补偿款75万元及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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