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318:3岁女童在幼儿园死亡 细节披露令人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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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6月1日,有网友爆料称,两天前昆明吉的堡湾流海幼儿园有一名3岁多的幼儿死亡,令人痛心。对此,当地教体局回应,正在对园方和家属进行调解,警方也已介入调查。

事件回顾

1日下午,记者联系上死者家属梁先生,据他介绍,事发时间是5月30日,女儿萱萱(化名)身体健健康康的,于早上8点过送到了幼儿园,下午1点15分左右突然接到园方打来的电话,告知萱萱去世了

梁先生称,自己查看幼儿园的监控发现,11点20分左右,萱萱突发抽搐过一次。12点50分,又严重抽搐了一次,旁边的幼儿叫来了老师,但此时为时已晚,“之前那么长时间,巡查老师一直在那里玩手机。”

天眼查显示,昆明市官渡区吉的堡湾流海幼儿园,成立于2016年,该社会组织注册资金50万人民币,业务范围是“学前幼儿教育”。6月1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吉的堡湾流海幼儿园的电话,均无人接听。

对此,昆明市官渡区教育体育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家属情绪比较激动,教体局相关负责人在参加园方和家属双方的调解,目前,当地警方也已介入调查,关于幼儿具体的死亡原因暂时还没有结果。

那么,案例中萱萱的死亡,幼儿园该担责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对于萱萱的死亡,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萱萱年满3岁,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证明已经尽到相应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本案的具体情况正如梁先生所言,巡查老师一直在玩手机,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话,该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