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孝感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孝金监罚决字〔2024〕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南支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因管理不善导致保险许可证遗失 |
行政处罚依据 |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南支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孝感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11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孝感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孝金监罚决字〔2024〕2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 二、周峰(时任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九十五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责令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 二、对周峰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孝感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11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荆州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荆金监罚决字〔2024〕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公司 二、张军(时任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公司农险勘察员) 三、邵敏(时任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公司农险主管) 四、单龙恒(时任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公司农险负责人)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农险理赔档案不真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湖支公司罚款10万元 二、对张军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三、对邵敏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四、对单龙恒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荆州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9日 |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