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经营贷款业务严重不审慎 浙商银行被罚50万元

因个人经营贷款业务严重不审慎 浙商银行被罚50万元

原标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金罚决字〔2024〕7号)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因个人经营贷款业务严重不审慎 浙商银行被罚5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金罚决字〔2024〕7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

二、刘力钢(时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客户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个人经营贷款业务严重不审慎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一、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罚款50万元

二、对刘力钢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