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一商贸公司被处罚5100元!
人员密集场所
营业期间
安全出口被锁闭、堵塞
2024年3月5日
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
东城街道办事处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消防救援部门
依法处罚款5100元整
近日
利川市消防救援部门
在对辖区一商贸有限公司
进行监督检查时
发现该场所北侧安全出口锁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构成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的
消防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利川市消防救援部门
依法给予该商贸有限公司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处罚
疏散通道
生命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消防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罚款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保障你我消防安全
来源:湖北消防、恩施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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