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败露当场求饶 男子做贼心虚投案自首

盗窃败露当场求饶 男子做贼心虚投案自首

原标题:盗窃败露当场求饶 男子做贼心虚投案自首

来源:平安黄冈、平安罗田

山区公路护栏

被称为“生命防护工程”

有效保护了过往车辆行人安全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

却为了一己私利

盯上了守护群众安全的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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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罗田县公安局平湖派出所破获一起盗窃公路护栏案,盗窃护栏的鲍某以及参与销赃的余某、肖某三人先后纷纷落网。

1月25日,平湖派出所接到村干部提供线索,称有村民发现有人使用农用车在深夜盗窃施工路段路边的护栏。“这是群众当时拍下来的照片,见事情败露,嫌疑人当场求饶……”村干部向民警提供当时情况。掌握情况后,民警迅速开展调查,确定了该嫌疑人的身份为鲍某(男,麻城人),并前往麻城摸排鲍某的行踪。

正当民警在麻城调查时,鲍某却出乎意料地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我偷东西的时候被别人发现了,担心别人报警后迟早要被抓,所以来投案自首。”经鲍某交代,其在1月7日,24日两次在到平湖乡某施工路段,盗窃路边堆放的护栏,并将7日盗窃的护栏、立柱32根通过余某介绍销赃给肖某。没想到第二次作案过程中被群众发现,鲍某将盗窃未遂的40余根护栏扔在现场后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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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现场指认盗窃未遂的护栏及立柱

经摸排,民警在麻城先后抓获销赃的犯罪嫌疑人余某、肖某二人。经查,鲍某盗窃既遂以及盗窃未遂的74根公路护栏、立柱价值约4.3万余元,余某、肖某二人明知鲍某售卖的护栏、立柱为盗窃所得,仍以护栏150元一根,立柱40元一根明显低于市场售价的价格进行收购,谋取非法利益。余某、肖某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鲍某因盗窃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余某、肖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罗田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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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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