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372:男子打球时因流浪猫摔倒致残 投喂者是否该担责?

凰家视角NO.372:男子打球时因流浪猫摔倒致残 投喂者是否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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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男子打球时因为流浪猫摔倒致残,遂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诉至法院……

事件回顾

去年4月,吴某与几名同事一同至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吴某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吴某构成十级伤残。经了解,场馆中的猫是该公司的员工肖某收养的流浪猫。

随后,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羽毛球馆经营公司和肖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

该公司对吴某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其全部诉讼请求。肖某则辩称,其虽然是公司员工,但事发当日不在现场。猫也并非其饲养,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

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法院认定吴某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依据查明事实,猫为肖某饲养。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肖某赔偿吴某240198.20元;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那么,流浪动物伤人,投喂者是否该担责?有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一个人是否为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标准,通常是看其是否向动物提供了稳定的食物来源和较为固定的居所。因此,爱心人士偶尔的投喂,通常不能被认定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吴某在羽毛球场馆内打球时因为流浪猫摔倒受伤,经法院查明后,该猫为羽毛球馆员工肖某饲养,肖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吴某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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