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376:男子景区带娃漂流被扔石头 只因未付费坐景区皮划艇?

凰家说法NO.376:男子景区带娃漂流被扔石头 只因未付费坐景区皮划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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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近日,一条“男子带娃漂流遭扔鹅卵石”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据网友李先生爆料,他和儿子自带皮划艇在景区河道里漂流,过程中突然遭几位工作人员用鹅卵石袭击。他不断恳求,但对方仍不肯停手,把皮划艇上两个小孩都吓哭了。

据李先生称,这是一个不收费自驾景区,河道也是公共的,岸上4人其中3人是当地皮划艇公司的,1人为河道管理员,自己遭到袭击的原因可能是没有付费坐皮划艇公司的皮划艇。

李先生报警后,警察赶到现场。后续官方通报显示,涉事景区工作人员被行拘。

另外,据景区工作人员介绍,事发河道属于经营河道,禁止私人下艇。视频中的景区工作人员系经口头劝阻无效,情急之下才采取了朝水面扔石头的方式。

那么,自带皮划艇到景区漂流是否合规?工作人员劝阻不成扔石头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律师认为:

若事发河道属于景区合法经营的河道,景区处于收益和安全管理的目的,制定禁止游客使用自带皮划艇下河漂流的规定,并充分告知景区游客的情况下,该规定是合理的,那么游客在知晓该规定的情况下仍私自带皮划艇下河,便违反了景区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逐、拦截他人或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景区工作人员”在劝阻不成向游客扔石头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若造成游客其他人身安全损害,构成犯罪的,可能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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