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辱骂骚扰威胁但不动手,同居男友也构成“家暴”
5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指导案例,同居生活的两人,男方经常辱骂甚至骚扰、威胁女方,但男方并未“动手打人”,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反家暴以“预防为主”,暴力行为发生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可适当降低,法院遂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显示,钟某和小简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不料钟某有赌博、酗酒恶习,心情不好时经常对小简进行辱骂。小简经营一家店铺,钟某经常上门索要钱财,被拒后竟然潜入小简家中偷盗,并威胁小简如果报警将会对其子女进行报复。2023年9月,小简不堪折磨,请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除了双方同居关系。之后钟某又多次纠集相关人员到小简家中、店里大闹,并对小简及其子女进行死亡威胁。小简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制止后,钟某继续实施骚扰、威胁,小简遂向建始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简提交的出警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钟某对小简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暴力行为;禁止钟某骚扰、跟踪、接触小简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钟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小简及其相关亲属。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如钟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居关系女方遭受威胁、恐吓等暴力侵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同居关系解除后还可以申请吗?被申请人未实施实质性人身伤害行为,是否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法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法律约束。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和突发性,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可能性的证明,应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家暴发生的现实危险即可,对于侵害可能性的标准应当从宽。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即使钟某尚未对小简产生实质性身体伤害,但结合小简提供的证据和钟某自认的事实,小简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因此,法院应当立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对于预防及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的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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