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发布清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湖北发布清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原标题:猎捕野生蟾蜍,采挖野生兰草、红豆杉……湖北发布清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沈法宣 冉利咸

6月7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湖北恩施、宜昌两地法院日前签署《清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宣言》,发布清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聚焦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非法捕捞等问题,通过资源共享、工作协同、联动共建等方式,打破清江流域法院间的区域壁垒,改变各自为政的办案格局,统一环境资源审判裁判尺度和标准,协同推进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司法协作会议(通讯员供图)

司法协作会议(通讯员供图)

镇政府行政不作为,法院促履职

2022年6月21日,利川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与升某发公司签订项目工程建设合同,由升某发公司承建某镇水果加工厂项目。

2022年6月23日至7月3日,因升某发公司开挖山体、平整场地时出现山体滑坡,为保证道路通行安全,升某发公司将建设项目产生的废弃渣土倾倒在该项目斜对面公路边坡,即磨刀溪河道岸线旁。因堆积太多,导致大量渣土滚落到河道中,致河道变窄,且河岸堆积的渣土有继续垮塌的风险。

2023年3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向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同年4月,镇政府回复称,已责令升某发公司对河道岸线进行生态修复,采取生物固岸方式控制水土流失,使堤岸趋于自然形态。

同年5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公路沿线堆放渣土的地方仅采取了生物固岸方式,但顺坡而下的渣土上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仍存在河岸渣土顺势往河道中下滑的风险;前期滑落的渣土形成的“半岛”仍然存在。利川市人民检察院遂起诉请求责令镇政府对升某发公司违法倾倒渣土侵占河道、破坏岸线生态环境的行为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属于履职不完全,构成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不作为,遂判决镇政府对升某发公司违法倾倒渣土侵占河道、破坏岸线生态环境的行为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猎捕千余只野生蟾蜍,三人被判刑

2023年3月7日至3月13日,被告人谭某1邀约被告人谭某2、罗某猎捕野生蟾蜍,三人约定各自携带工具,使用罗某的面包车寻找和运输蟾蜍,将蟾蜍售卖后除去开支非法所得三人平分。后三人使用抄网、防水裤等工具,在夜间使用头灯照明行猎的方法,在宜昌市五峰县多处池塘猎捕野生蟾蜍1658只。

经有关部门鉴定,三人所猎捕的1658只蟾蜍均系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蟾蜍属中华大蟾蜍,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和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评估价值为每只100元,总价值165800元。后经检测,1658只蟾蜍均有生命体征,符合放生条件,在公安机关组织下已全部放生。

另查明,三被告人均系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判决,被告人谭某1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谭某2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扣押在案并随案移送的抄网2个、防水裤1件、头灯3个、不锈钢把1根,依法予以没收。

据介绍,三被告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手段猎捕野生蟾蜍一千余只,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对流域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构成非法狩猎罪。五峰法院“流域法官”组成合议庭,在案发地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场200多名群众旁听,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男子采挖购销两万余棵野生兰草被判刑

2021年9月7日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冯某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与张某湖、刘某富(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恩施市盛家坝乡车蓼坝村灯草池、石栏村山羊溪组、宣恩县椒园镇龙潭溪等山中采挖野生兰草。冯某还从罗某(另案处理)等人手中收购野生兰草,然后将采挖和收购的野生兰草共计225976苗销售给周某、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8018元。

2022年6月7日,恩施州林木种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作出认定意见书,认定冯某所采挖、收购、销售的兰草系春兰、惠兰等品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法规,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冯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构成自首。鉴于被告人冯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在公诉机关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全部退赃且积极缴纳罚金,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恩施市法院以被告人冯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8018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珍稀植物29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采挖收购野生红豆杉树制作家具,13人被判刑

2021年上半年,陈某与魏某圣共谋,由魏某圣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树,陈某予以收购用于制作家具。

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魏某圣先后多次邀约冉某权、赵某军等13人在重庆市奉节县某林场山林中采挖22株野生红豆杉树,陈某收购前述22株野生红豆杉树后,运至史某军经营的根雕厂,再由史某军将其加工成椅子、茶桌、凳子等制成品进行出售。

另外,陈某还从史某军处收购野生红豆杉原木10件。上述22株野生红豆杉树和野生红豆杉原木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上述树种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植物,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圣、陈某等14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受刑罚处罚。14名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魏某圣、陈某、史某军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冉某权等11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考虑到14名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始法院分别对主犯魏某圣、陈某、史某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魏某圣、陈某并处罚金10000元,对史某军并处罚金5000元;对从犯冉某权等11名被告人判处八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没收魏某圣等人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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