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386:已经签好的离婚协议 事后觉得不公平能反悔撤销吗?

凰家说法NO.386:已经签好的离婚协议 事后觉得不公平能反悔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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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小王与小林是一对再婚夫妻,相识没两个月,两人便登记结婚。两人的婚姻仅维持了一年便分道扬镳。两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各自名下的房屋归各自所有,婚后购买的车辆归女方小林所有,各自接受赠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觉得遭受“欺诈”、财产分割“显失公平”的小王,一纸诉状将小林诉至法院。

事件回顾

小王与小林是一对再婚夫妻,双方通过征婚网结识,相识没两个月,两人便登记结婚。因男方小王的房子在外地,“闪婚”后的两人住在女方小林的房子里,小王将房屋重新装修并入住

因为感情基础并不牢固,两人的婚姻仅维持了一年便分道扬镳。两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各自名下的房屋归各自所有,婚后购买的车辆归女方小林所有,各自接受赠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离婚后,觉得遭受“欺诈”、财产分割“显失公平”的小王,一纸诉状将小林诉至法院。

小王诉称,自己受到了“欺诈”,离婚后才知道小林的房子是别人的,自己当初帮小林的房子装修、还贷花了不少钱。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这套房子归女方所有,自己也放弃了该房子的共同还贷部分,还将共同买的车也给了小林,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离婚协议,小林返还自己共同还贷、装修、车辆折价款和彩礼共计91万余元。

小林辩称,不同意小王的全部诉请。两人的房屋都是婚前各自付首付款,婚后各自还贷,离婚协议中也明确各自名下的房屋归各自所有;房屋是自己与案外人小李按份共有的,人民法院判决由小李向自己支付房屋补偿款后,自己配合小李过户,直至与小王离婚时,房屋仍在自己名下;自己并没有欺骗小王,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小王装修的钱向案外人小李主张,可见小王在离婚时知晓小李的存在。

那么,已经签好的离婚协议,事后觉得不公平能反悔撤销吗?小王索赔91万余元的诉求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该协议是合法有效,如果小王能够证明该协议是在受胁迫、欺诈情况签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本案中,小王对小林所有的房子信息是知情的,不存在欺诈情形,因此小王不能请求撤销改协议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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