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武汉电话销售中心及主要负责人被罚款

阳光人寿保险武汉电话销售中心及主要负责人被罚款

阳光人寿保险武汉电话销售中心被罚款3万元,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2024年6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金监罚决字〔2024〕62号,阳光人寿保险武汉电话销售中心(简称:阳光人寿武汉电话中心),其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对阳光人寿保险武汉电话销售中心罚款3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6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阳光人寿保险武汉电话销售中心主要负责人李永杰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在2024年6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文号为:鄂金监罚决字〔2024〕63号。被处罚的对象是李永杰(时任阳光人寿保险武汉电话销售中心主要负责人)(简称:阳光人寿保险),其对阳光人寿保险武汉电话销售中心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对李永杰(时任阳光人寿保险武汉电话销售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6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