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视角NO.387:随意殴打他人 破坏社会秩序 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凰家视角NO.387:随意殴打他人 破坏社会秩序 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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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事件回顾

6月20日,山东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近日网传“威海21岁女生遭多人殴打”视频,引发关注。目前,警方已赴多地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经核查,系辖区2024年4月24日发生的一起案件。

当日5时许,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到杨某茹(女,21岁,服务员)、刘某林(男,23岁,服务员)报案称被多人殴打。接报案后,迅即开展侦查工作。经查,2024年4月24日2时许,曲某洁(女,16岁,无业)、李某阳(男,15岁,待业)与刘某林产生纠纷,遂纠集高某铭(男,16岁,无业)张某欣(女,17岁,服务员)等人,在辖区一地下停车场对刘某林进行殴打,后又在该场所无故对刘某林朋友杨某茹进行殴打、侮辱。

截至6月13日,公安机关分赴多地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依法分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那么,打人者会面临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曲某洁、李某阳纠集高某铭、张某欣等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侮辱杨某茹、刘某林的行为,若造成两人轻微伤后果的,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且情节恶劣情形,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李某阳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依法对其处进行行政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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