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轮椅电池自燃 买家状告电池生产厂家 法院回应

电动轮椅电池自燃 买家状告电池生产厂家 法院回应

原标题:电动轮椅电池自燃 买家状告电池生产厂家 法院:厂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应承担相应责任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陈章颖 实习生 龚雨 曾伊可 杨铮

睡梦中,电动轮椅电池起火引发火灾,导致家住武汉市黄陂区的王女士(化姓)全身多处受伤。王女士是一名残疾人,火灾发生时,她独自在家,行动不便。幸而报警后火情被及时扑灭,王女士被送医治疗。

王女士出院后,将电动轮椅商家、电动轮椅电池生产厂家、电动轮椅生产厂家一并告上了武汉市黄陂区法院进行索赔。经审理后,一审法院判决电池生产厂家、电动轮椅生产厂家和电动轮椅商家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电池生产厂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电动轮椅半夜起火致买家受伤

王女士是一名残疾人,她网购了一辆电动轮椅,日常出行都使用这辆电动轮椅。某一天凌晨3时许,放在屋内的电动轮椅突然起火,王女士被烟雾呛醒,当时家中只有她一人,加之行动不便,火势蔓延造成王女士受伤,她当即报警,消防救援大队赶至现场,及时扑灭火情。这次火灾导致王女士身体多处烧伤,屋里多数物品受损。事故发生以后,王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

事后,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电动轮椅电池组故障引燃轮椅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事故发生时电动轮椅未处于通电状态。

出院后,王女士多次与卖家、厂家等协商赔偿,对于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23年2月,她一纸诉状将电动轮椅生产厂家、电动轮椅的电池生产厂家、电动轮椅商家告上了法院索赔,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以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万余元。

此案后在武汉市黄陂区法院武湖法庭开庭审理。起诉前,王女士自行委托进行了伤残鉴定。诉讼中,电池生产厂家对王女士提交的伤残鉴定提出了异议,认为系王女士单方委托作出,要求重新鉴定。随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抽签选择了重新鉴定机构。同时,王女士申请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双方摇号选择了评估机构。经评估,其中王女士财产损失为3万余元。

法院判决电池生产厂家承担相应责任

在法庭上,双方对于王女士的损失费用以及事故造成的原因争论不休。王女士认为电池有问题导致火灾的发生,是电动轮椅本身的质量存在问题,而电池厂家认为是王女士使用电动轮椅不当导致的。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王女士提供的证据,以及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该案火灾是电池故障引起的,且事故发生时电池未处于通电状态。因此,可以认定厂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引发火灾,造成了王女士的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轮椅的生产厂家在生产时,未选用符合质量要求的电池进行组装,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电动轮椅商家在销售涉案轮椅过程中,未严格把控商品来源,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经核算,王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费用,共计23.8万多元。今年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电池生产厂家、电动轮椅生产厂家和电动轮椅商家对上述损失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电池生产厂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火灾事故原因确认,是电池自燃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电池自燃的原因有可能是产品缺陷,也有可能是人为因素。本案中电池生产厂家,并未举证证实火灾场地内还有其他公司生产的电池产品,事故发生前也没有其他人为因素导致电池自燃原因存在,唯一的原因是电动轮椅电池自身存在产品缺陷。因该产品缺陷自燃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给王女士的财产造成损害,电池生产厂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二审维持了原判。

今年6月,王女士来到了武汉市黄陂区法院武湖法庭,为法官送上锦旗和感谢信。王女士表示,她是残疾人,这次事故不仅让她受伤严重,更让她拮据的家庭雪上加霜,身心备受煎熬。当时她的情绪不佳,自己想要早点得到赔偿,加上出行不便,心情很焦虑,对重新鉴定产生抵触情绪,法官多次上门调查,并动之以情释法明理,安抚了她的情绪。而且在得知她的家庭状况较为困难的情况下,积极与评估机构进行沟通,负责财产损失评估的机构主动提出免费为其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通过这个案件,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和神圣,深深地被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感动,非常感谢法官。”王女士在信中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