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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海口。有网友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称,母亲执意要参加一老年旅游团,40元的桂林4天3晚游还包吃包住。自己劝诫却被说“不正常”。此事引发网友广泛关注,事后,广西桂林市、海南海口市两地文旅部门介入调查。
事件回顾
7月16日,桂林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情况通报称,经初步核查,视频提及的旅游团组团社为海南佰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地接社为桂林美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组团社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属地管辖原则,由海南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该通报显示,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地接社桂林美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涉嫌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地接社导游李某、黄某涉嫌向旅游者虚假宣传兜售物品,相关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等法律法规,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已立案调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涉事的购物场所负责人进行了约谈。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严肃处理。
据了解,涉事组团社海南佰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一个月前刚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那么,参加低价旅游团迫不得已购买了商品怎么办?消费者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 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旅游者迫不得已购买了商品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因此,旅游团强迫购物的,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旅游者可以先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旅行社拒绝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申请调解;若仍无法解决的可以通过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订)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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