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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近日,有网友发视频实名举报,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工商联副主席加某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自己在绥德师范学校上学,并参加工作至今。
事件回顾
该网友举报称,他发现榆林市子洲县工商联副主席加某于1995年用自己的名字和毕业信息进入绥德师范学校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至今。他认为加某的行为严重影响自己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及平等工作权等。
8月5日上午,有媒体联系到举报人加先生。“直到现在我才知道,原来当年我考上了绥德师范学校。”加先生说,自己家在子洲县农村,1995年于子洲县老君殿中学一班毕业,当时自己成绩比较好,位于班级前列,但中考结束后并未收到绥德师范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之后自己便再未上学,远离家乡去往外地打工。
加先生表示,他是最近才发现了这件事。据他了解,现任子洲县工商联副主席的加某,原名苗某某,是自己隔壁村的人,“他大我五六岁,在1995年改名换姓,顶替我去上学,1995年—1998年在绥德师范学校上学,毕业后便分配到了工作。直到今天,已经是副科级干部。”加先生还表示,他和多位同学回忆确认,当时班里名为加某的只有他一人,且前后几届均未有同名同姓者。此外,苗某某也非同届或相近届的学生。
至于自己为什么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苗某某用什么样的方法顶替他,加先生说:“苗家在当地很有势力,他们肯定有办法。”
加先生表示,自己在今年7月3日已经向子洲县委组织部提交了举报材料,但直到现在未得到回复,他准备继续向县纪委进行举报。另据加先生透露,加某私下已经托几位和自己关系比较好的朋友进行了三四次协商,表示要先冷静不要把事情闹大,后面可以继续谈,但加某至今并未和自己面谈过。“现在我也不愿协商,也不想要任何赔偿,只求还我一个公道。”加先生还说,自己手里有很多录音和文字证据。
8月5日,媒体先后多次致电子洲县委组织部求证,办公室工作人员称自己不知情,应向干部监督科咨询。但当记者询问具体电话时,他表示这个科室电话线路正在维修。最后该工作人员说:“我今天接到了很多问这件事的电话,将向领导汇报。”
8月6日,陕西子洲县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
近日,网上“实名举报子洲县工商联副主席加瑜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我上学”的视频,引发媒体关注。目前,已成立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正在进行调查。
那么,冒名顶替上学构成什么罪,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在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中,侵犯了被顶替者个人身份权,包括姓名权、受教育权等,从民事责任承担角度来看冒名者需承担侵权责任,被顶替者可以要求冒名者注销冒名身份、恢复真正身份,赔偿损失等。
我国刑法虽未有针对顶替身份上大学有具体的罪名,但在冒名顶替上学及其后的工作中会涉及到伪造户籍、身份证等证件,会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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