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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最近,有多位网友发帖称在某知名零食店买单时发现收银台后方有一台直播设备,摄像头正对顾客,所有在收银台买单的顾客都被拍到了正脸。
事件回顾
发帖者称其消费后刷到门店直播,直播中可以清晰看到人脸,“真的非常讨厌这种行为,完全不尊重他人的隐私。”
直播平台上,搜索零食店名会弹出全国各地数十家门店的直播间,大部分门店都仅露出收银员或固定对着广告板,但在长沙、武汉、贵阳等地的部分门店则将直播摄像头固定放置在收银台或门口,正对着顾客,将顾客进出门店和买单的画面作为背景,展示门店的广告板,偶尔有主播解说卖货,直播间里都会挂上链接可以自助下单。
武汉一门店工作人员表示店里确实会有人直播,对于有顾客入镜的情况,对方表示下次会跟直播人员沟通,尽量让摄像头对着货架或工作人员,“我们下次注意,尽量沟通一下。”
官方客服工作人员表示店里直播的人员是和公司有合作的直播达人,对于消费者反映的直播被动入镜问题,“会和上级部门反馈”。
那么,作为路人和消费者,门店如此直播是否侵权?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门店未取得路人和消费者的同意,擅自直播,导致路人和消费者被动入境,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路人和消费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路人和消费者可以向直播平台投诉举报,也可以要求商家停止直播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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