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杀35只野生白鹭、夜鹭 两人获刑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猎杀35只野生白鹭、夜鹭 两人获刑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原态板:猎杀35只野生白鹭、夜鹭,两人获刑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9月2日,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珍贵野生鸟类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今年4月,沈某伙同马某到赤壁市余家桥乡丛林村,使用安装铁针的钓竿戳击鸟窝,非法猎杀白鹭、夜鹭共计35只。经咸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专家评估鉴定,被猎杀的白鹭、夜鹭为鹈形目鹭科野生鸟类,系国家“三有”陆生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75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是美丽中国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2020年9月,咸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公布咸宁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禁猎期五年。沈某、马某二人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捣巢等禁猎方式猎杀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二人的上述行为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致使珍稀野生动物死亡,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环境侵权,依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沈某、马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共同赔偿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17500元。法院宣判后,二人明确表示愿意履行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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