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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夫妻俩想买一套“学区房”,为避税在中介的安排下“婚更”,也就是买卖双方通过结婚办理过户手续后再离婚的方式买卖房屋。合同签订后不久,买卖双方因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产生分歧,买家拒绝按期补齐定金,卖家则以夫妻俩违约为由拒绝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事件回顾
小莉和小张想为孩子上学置换一套“学区房”。3月份的一天,夫妻俩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卖家李女士。李女士表示:“我7月1日就能拿到房子的不动产权证,如果你们能接受,房价可以商量。”
经过协商,房屋成交价格定为3870万元。为逃避200多万元的税款,中介公司提议买卖双方可通过“婚更”办理过户手续,即小莉与小张先离婚,小张再与卖家李女士结婚,两人在婚内办理房产过户,之后再离婚。买卖双方同意了这一提议。
于是,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购房定金为200万元,现场交付20万元,剩余18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补足。合同中还约定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并载明:如果因为乙方(小莉、小张)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李女士)没收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不到一周,小莉和小张却就房价款、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与李女士产生了分歧。
“张先生,房东愿意给咱们优惠,您这边能给到3750吗?”中介在微信中问到。小张很生气地回复说:“这个价格已经没有了。你要和房东再确认一下,我们谈价的先决条件是要改变付款条件的。”李女士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很不满,“他们无非是上个房子卖的低,心理上无法接受。”
原来,在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小莉、小张从别处了解到,该小区上一套相同户型房子以3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夫妻俩认为中介串通卖家把房价抬高,从而要求降低房价、延后付款期限等。在与卖家协商无果后,夫妻俩迟迟没有支付剩余定金。
当年6月,李女士向小莉、小张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他们购房合同解除,并且没收已经缴纳的20万元定金。夫妻俩不服,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还定金以及支付相应利息。此前,小莉与小张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因买卖双方出现分歧,小张还未跟李女士办理结婚手续。
那么,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吗?李女士没收已经缴纳的20万元购房定金合理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小莉和小张为了避税,和李女士假结婚再离婚,其避税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同时,这种假结婚的行为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李女士应当返还20万定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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