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巧家农商银行副行长张举红被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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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巧家农商银行副行长张举红被警告处罚

原标题:云南巧家农商银行副行长张举红被警告处罚

2024年9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昭通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昭金罚决字〔2024〕9号,张举红(时任云南巧家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简称:云南巧家农商银行),其对云南巧家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昭通监管分局对张举红(时任云南巧家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8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