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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父亲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和存款留给女儿继承,并要求女儿每月支付爷爷生活费1.5万元。父亲去世几个月后,女儿却以爷爷被送去外地养老院为由,拒绝支付生活费。爷爷为此将孙女诉至法院。
事件回顾
王某(男)因患病不幸离世,年仅50岁,其早年离异,离世时上有90岁的老父亲,下有25岁的独生女,另外有五个兄弟姐妹。王某名下的遗产包括两套房产及部分银行存款。其中一套房产原先系王某父亲所有,后通过买卖方式登记至王某名下。
为妥善处理遗产,安排好父亲和女儿今后的生活,王某立下代书遗嘱,将其名下房产和存款留由女儿继承,但在遗嘱中写明其中一套房产由王某父亲免费居住至百年,并要求女儿在继承存款后每月支付王某父亲生活费1.5万元。该份遗嘱指定了一位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王某去世后,王某女儿继承了王某的房产和存款,并按期支付爷爷生活费,没想到,几个月后王某女儿便拒不支付。于是,爷爷将孙女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遗嘱支付每月生活费1.5万元。
原告因身体原因不便到庭,其律师及长子作为代理人到庭。被告到庭后表示,自己并非不给爷爷生活费,而是爷爷的其他子女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老人从住处接走,送到外地养老院。原来每月1.5万元费用包括1万元生活费和5000元保姆费,现在其他子女将保姆赶走,即使被告支付生活费,也仅需要支付1万元。原告及原告子女之间发生过多起诉讼,现原告的生活费实际由原告的其他子女保管,需确保该款项确实用于原告养老。
那么,王某女儿还应继续支付每月1.5万元生活费吗?如果拒绝支付会负法律责任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女儿按照遗嘱继承了其遗产,那么在依据遗嘱取得财产权利的同时也承继了每月向王某父亲给付1.5万元生活费和保障居住权的义务。如果王某女儿拒绝支付,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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