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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花光学费后为办理贷款,大学生吴某被忽悠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在已经怀疑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吴某决定“黑吃黑”,“截胡私吞”卡中7万余元赃款。
事件回顾
2023年9月,大学生吴某因为超前消费,花光了自己的学费,因害怕家里人知道,他便在网上寻找办理贷款的途径。偶然在朋友圈看到一条贷款广告,吴某便主动联系上家(已另案处理),咨询能否办理贷款。
“办理个人贷款还是企业贷款?”“本人有被法院诉讼、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等情况吗?”看到对方发来的询问消息,加上使用的聊天软件是需实名认证的,吴某便相信了对方是办理金融业务的客服,声称自己创业差一些启动资金,并提出3万元的贷款请求。其后,吴某按照对方要求逐步操作办理贷款,登录网上银行,将用于接收贷款的银行卡明细发给了客服。
“您的银行卡流水不足,如需办理贷款,我们可以提供代刷流水服务。”其间,客服提出吴某名下的银行卡流水不足,日常消费信息不够,需要“包装”一下才能给吴某放贷。“只需将银行卡和绑定的手机卡邮寄过来,剩下的你就不用管了,我们刷完流水后即可放款,且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只在放款成功后扣除总金额的百分之三作为服务费。”
想着自己手头拮据、等着用钱,吴某便答应下来,将银行卡、手机卡寄给对方。
“交易提醒,到账49000元,支出49000元。”几天后,吴某寄出的银行卡绑定的社交账号频繁发来交易消息提醒。感到诧异的吴某询问对方缘由,对方声称是在帮助吴某刷流水;谈及贷款的申请进度时,对方却只让吴某继续等待。
此后每天,吴某经常收到少则数万元、多则数十万元的交易提示,这让还未踏入社会的他犯了愁,并怀疑对方拿着自己的银行卡在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于是他赶紧询问客服,但对方却不予理睬。
看着收到的余额提醒,吴某心生一计:既然对方一直不放贷,又拿着自己的卡违法犯罪,索性就将卡中的余额取出,截留自用。因已经失去对银行卡和手机卡的控制,吴某便前往银行,将“刷流水”的银行卡挂失注销,并取出其中剩余的7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
2023年10月,警方在办案中发现,吴某名下的银行卡和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有关,被害人的钱款有部分流入该账户,遂将吴某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请问,大学生吴某“黑吃黑”截取赃款的行为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本案中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钱款人民币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盗窃罪。按照《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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