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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事件回顾
9月6日,一名网友发视频称,自己骑车遭遇一辆网约车“开门杀”摔倒受伤,但网约车及乘客竟然全部走掉。
9月10日,警方发布通报:
2024年9月6日,在龙泉驿区天鹅西湖南路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接警后,我局交警部门迅速开展工作,依法对司机刘某某、乘客蒋某等人开展调查,并扣留涉事车辆。经查,9月6日10时53分52秒,刘某某(男,49岁)驾驶号牌为川A·A****9的网约车搭载三名乘客,行至天鹅西湖南路路段拐弯处停车下客。
53分53秒,后排乘客蒋某(女,33岁)打开右后车门,导致车辆右后方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徐某(男,28岁)及搭乘人赵某某(女,29岁)被碰撞倒地受伤。54分08秒,网约车上三名乘客先后下车,上前查看问询。
网约车司机刘某某未下车查看,于54分25秒直接驾车离开。57分35秒,徐某与蒋某等人沟通未果后,蒋某等人离开现场。58分13秒,徐某追上蒋某等三人质问并用手机拍摄视频。随后,电动自行车搭乘人赵某某拨打报警电话。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司机和乘客的责任应如何划分?如涉及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医疗费用,谁担责?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司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乘客承担次要责任,因为根据《道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司机在道路上停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网约车司机选择在拐弯处停车,妨碍了正常行驶电动自行车的徐某,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同时其作为机动车的控制者,对车辆停靠的位置及车上人员开门行为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司机并未提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事故发生后,也未积极救治伤者。
乘客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与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司机和乘客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医疗费用按双方的责任划分进行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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