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家说法NO.403:夫妻离婚时,为逃避债务妻子将房产分给丈夫合法吗?

凰家说法NO.403:夫妻离婚时,为逃避债务妻子将房产分给丈夫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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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夫妻离婚时,妻子为了逃避债务,将房产分给丈夫,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法实现。这样做合法吗?

事件回顾

2019年12月,张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但王某并未按期履行。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某小区一套商品房。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并不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且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件无法继续进行执行。

原来,该欠款是2008年12月王某购买商品房时向张某所借。2013年1月,王某和丈夫章某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商品房归章某,债权、债务由王某享有和承担。

张某认为,王某的转让房产行为严重损害其利益,遂将被告王某及涉案房屋的共有人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商品房产权变更协议无效,并确认王某对登记在章某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均享有50%的产权份额。

王某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共同财产份额,此种行为违法吗?张某还能依法追回欠款吗?

案件分析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处分其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王某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仍将其财产份额处分全部归章某所有,王某无偿转让其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可请求撤销王某与章某财产分割的约定。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1月,那么张某应在五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另外,若王某2008年12月借款购买商品房时与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属于王某、章某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王某、章某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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