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再敲警钟!一村民烧荒引发森林火灾,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武穴发布
森林火灾、突发性高
危险性大、破坏性强
日前
浠水县发生一起森林火灾事故
相关人员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一案例
也为大家敲响森林防火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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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天干地燥,大风天气增多,浠水县团陂镇发生一起农事活动违规烧荒引发火灾事故,当事人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月4日下午4时许,浠水县团陂镇凤形地村村民王某某,在自己家的田地里用打火机焚烧茅草,因突然起风,火势蔓延到旁边的山上,导致凤形地村及大塘角村集体山林失火。
经多方力量共同努力,山火于当晚9点被扑灭。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被浠水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嫌疑人 王某某:这次起火虽然是无意的,还是属于我的责任,影响一片的人。今后我保证不带火上山,要动员大家也不能带火上山,不能损害国家的财产、人民的利益。
当前,休闲旅游、民俗用火、农事用火增多,加之秋季干燥多大风,森林火灾多发易发。请大家务必提高防火意识,不要在野外随意用火并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违规野外用火
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造成森林火灾
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用火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森林防火职务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违规用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②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森林防火职务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护林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
①依据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②依据第5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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