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全国首部内部审计地方性法规

湖北出台全国首部内部审计地方性法规

原标题:湖北出台全国首部内部审计地方性法规 强化指导监督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记者 李璟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湖北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内部审计质量和成效明显提升,在规范内部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促进提质增效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日前,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简称《条例》)。据介绍,《条例》是经湖北省委批准的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首部内部审计地方性法规,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湖北省审计局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省共有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2733个,其中独立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630个,配备内部审计人员9550人,其中专职人员2686人,有效构建起单位监管的第一道防线。《条例》的出台,为加强湖北内部审计工作、增强审计监督效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机制

开展内部审计立法,是实施上位法,发挥立法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的内在需要,也是固化实践成果、更好服务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湖北省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条例》,有利于打通内部审计制度落地落细的“最后一公里”,以法治保障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

《条例》共7章44条,包括总则、职责权限和人员管理、审计方法和程序、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为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条例》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制度探索和创新。

《条例》明确,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同时,对于不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非公有制企业等主体,鼓励和支持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为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条例》将数据资产管理、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情况等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并明确将对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同时,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研究型审计理念贯穿内部审计工作全过程,利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为充分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条例》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单位内部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要求单位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对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可以实行与单位内部其他机构和人员差异化的考核办法,尽可能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上和职能上的独立性。

明确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内部审计在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条例》注重加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制建设工作要求。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总部应当通过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等方式,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同时,统筹考虑不同企业实际,规定国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条例》的出台,为新时代湖北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对各行业、各领域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湖北将以《条例》的出台为契机,在省属企业现有的内部审计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从体制机制上强化工作保障,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推动省属企业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针对《条例》在完善内部审计管理机制、内部审计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审计方法和程序、深化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等方面的新规定和新要求,结合企业实际,下一步,湖北省国资委将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和指导作用,推动省属企业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制度,实现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快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配齐配强内部审计人员力量,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

此外,督促指导省属企业积极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整改工作机制,完善整改工作规范和流程,压实落实整改责任。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法律、财务等部门协同联动,信息共享及工作协同,统筹规划实现“一审多用”,形成监管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