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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田崇军
林先生购买了上海市一底层住宅,在支付了800余万元购房款后,他才听闻十多年前一工人在高空作业时跌落在自家院子中后死亡。林先生认为卖家方先生故意隐瞒房子是“凶宅”,为此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还此前购房款。
事件回顾
林先生购买的房子位于一楼,总价905万。林先生付了800余万元房款走完交易程序后,却听说十多年前曾有工人不慎从楼上坠落,摔在自己买的这套房子的院子里,不幸身亡。
林先生立即致电方先生询问,方先生否认此事,要求林先生不要听信他人。但林先生经多方求证得知,当初确实有一位工人,在8楼安装空调时不慎坠落在自己房屋朝南的院子内,而后死亡。
林先生认为,死亡事故发生在2007年12月,方先生在事发前6个月前办理入户装修手续。因此,方先生系故意隐瞒系争房屋院子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故来欺骗自己,以达到出售瑕疵房屋的目的。方先生以欺诈手段导致自己违背真实意思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合同和补充协议,并退回800余万元的房款。
方先生则认为,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他已将系争房屋过户至林先生名下,林先生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他对于工人意外坠楼事件从未知晓,直到林先生告知后才第一次得知,不存在任何欺诈的情形。系争房屋内发生的工人坠楼事件是意外事件,并非凶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且工人坠楼后并没有在系争房屋内死亡,不构成凶宅。而且事发距今十多年了,从未有任何人告知他此事,事发时他也不在现场。
在方先生看来,林先生是因为房市降温,才以此事件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为此方先生提出反诉,要求林先生支付自己剩余房屋转让款10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赔偿金。
经查明,2007年12月某日上午,工人至系争房屋楼上8楼装空调时不慎坠落在系争房屋院内。随后,急救中心于10时26分出车将其送往医院,该院门急诊病历载明:入院已死亡,死亡时间为10时56分。
物业公司表示,工人坠落一楼庭院内,导致重伤但未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由于发生意外事故当时一楼无人在家,而受伤人员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故急救人员到场后在未通知一楼业主的情况下,翻越一楼围墙,并利用担架将受伤人员抬出围墙后,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此案中,林先生、方先生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日常生活中,哪种情况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此前购房款?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林先生和方先生的争议焦点是,所售房屋是否发生死亡事故,根据综合本案其他的证据,可以认定,所购房屋装修时发生了工人意外坠落的事故,但是并未当场死亡,不属于影响房屋价值和购房者购买意愿的因素,方先生不存在欺诈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胁迫、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成立合同时显示公平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请求撤销该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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