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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赵清华
在当今社会,点外卖已愈发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偏爱的一种购买方式,网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引起重视。小潘通过某外卖平台在一家烧烤店下单点餐,收到餐食后发现与下单时商家展示的图片严重不符,要求商家赔偿……
事件回顾
小潘是一所高校的在读学生。2024年4月5日凌晨,小潘通过某外卖平台在一家烧烤店下单点餐,消费金额为31元,订单中包含一份售价15元的鱼香肉丝。
收到餐食后,小潘发现原本应是“主角”的鱼香肉丝,在这份餐食中却成了“配角”。菜品内容虽多了两个菜花和一根香肠,但这些额外的食材几乎占据了整个菜品的大部分位置,鱼香肉丝却没有多少,这与下单时商家展示的图片严重不符。
经过与外卖平台客服的沟通,小潘与烧烤店老板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不满并提出赔偿要求,但遭到店老板拒绝。小潘认为烧烤店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此种情况,请问烧烤店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如何赔偿消费者损失?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如果商家销售的商品与提供的商品严重不符,差距过大,且足以使消费者发生误解,而商家自己不能证明主观上并非故意,就可能涉嫌虚假宣传。本案中,小潘收到的“鱼香肉丝”与下单时商家在平台展示的照片存在显著差异,且其中混杂占比较大的其他菜品,不符合一般消费者对该菜品的认知,因此该烧烤店存在欺诈行为。另外,小潘通过网络平台在该烧烤店点餐,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该烧烤店应向小潘支付三倍赔偿,即增加赔偿金额为5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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